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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院(成都铁四院)

来源:成都号 2023.02.10 12:44:18 阅读:13次

2022成都铁道学校有哪些

成都铁道学校有成都铁路卫生学校,学校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蜀源大道三段566号,该校成立于1947年,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具有遍布全国铁路和地方的就业网点。毕业生由学校推荐、双向选择就业。

成都铁路工程学校

成都铁路工程学校是一所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创建于1951年,是国家首批中等示范学校、是国家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是我国西南地区唯一的铁路施工类中等职业学校,是国家教育部、 建设部确定的建筑行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成都铁路技工学校

成都铁路技工学校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该校是一所经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公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校专业涵盖:高铁乘务、站务管理、通信运营管理与服务、轨道交通车辆运用与检修、电气化铁道供电、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学前教育(幼师)、建筑等。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简称川铁职院,位于成都市郫都区,设安德、内江两个校区,是1952年由四川省教育厅创办的公立大学,省属专科学校。学校是四川省以铁路专业为骨干专业的高职院校,现有专业覆盖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所有核心技术岗位。

成都有哪些铁路学校?

一、成都铁路技工学校

成都铁路技工学校是一所经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公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铁二局集团,学校位于中国西部经济、文化中心,四川省省会城市——成都市。我校是中国中铁集团指定四川省唯一一所人才引进中高职院校。学校环境优美、设施先进、配套完善。建有教学大楼、学生公寓、图书室、形体训练室、塑胶操场、计算机中心及专业实验、实训基地等教学、生活设施设备。

二、成都铁道职业学院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是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于2019年由与内江铁路机械学校整合后的四川管理职业学院更名。学院拥有一支学历层次较高、专业结构良好、实践动手能力强、爱岗敬业的师资队伍。拥有全国铁道行业名师3人,全国铁路及轨道交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9人,专任教师230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96人,“双师型”教师104人,和合作企业共建了一支数量充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队伍。

三、成都铁路工程学校

是一所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创建于1951年,是国家首批中等示范学校、是国家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是我国西南地区唯一的铁路施工类中等职业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建设部确定的建筑行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四、 成都铁路学校

成都铁路学校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工业园区,学校拥有先进的实训基地、完备的教学辅导设施、专业的授课教师。而且是一所以铁路,航空,航海,海关报关员,机电工程技术应用,机器人制造,IT,学前教育,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的全日制教学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成都铁路机电工程学校

成都铁路机电工程学校为成都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为学历教育机构。学校现有古城、唐元两个校区,两个校区共计占地面积近200亩,建筑面积共13万多平方米。现全校教工4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36人,专业教师78人,兼职教师26人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房地产纠纷案件;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二、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等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业务所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三、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四、当事人就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既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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