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肥的执行标准,国家推荐标准15063—2009,这是在2021年6月1号之前的标准最新的标准,是15063—2020,两个标准都是对的,只是现在的时间来看在,新标准在6月1号执行之后,就要在半年之后执行新的复合肥执行标准。
2020的执行标准相比2009有很多变化和改动,2020对于缩二脲的要求是小于0.8%,而对于2009对料的要求是要只是要小于百分之1.5就可以。
其次,2020取消了肥料登记证,因为在今年,9月1号,农业部取消了肥料登记证改为备案,!
2020对于微量元素也有一定的要求,凡是标注含有中微量元素的微量元素,必须大于0.02%,而重量元素必须大于百分之1到2%,根据中量元素的不同,有不同的标准,这是2009复合肥的执行标准,里面没有的
同时,2020对于重金属也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从时间节点来看,现在就要执行2020复合肥的这种新的质量执行标准!
一、正面回答
复混肥料最新国家标准:
GB15063—2001。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二、分析详情
本标准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严格了有关包装标识的规定。同时提高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和二元低浓度产品的总养分指标。
本标准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的指标及其分析方法,取消了颗粒平均抗压碎力指标及测定方法,采用了新的有效磷含量测定方法,使本标准更适合于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使分析方法更加简便,易于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15063—1994。
三、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复合肥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复混肥指含有多种植物所需的矿物质元素或其他养分的肥料;
2、生产工艺不同:复合肥经造粒工艺制成,复混肥通过物理方法混合而成;
3、养分含量不同:复合肥含有的氮、磷、钾一般为各为15%,硫含量为为30%,复混肥的总养分含量一般在30%以内。
复合肥包装标识标准,包括肥料名称和商标、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必须标明三证号、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这几种。
1、肥料名称和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标注。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
2、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
复合肥料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计入总养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氯化钾的百分含量。
3、必须标明三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复合肥料)、农业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
4、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
该单位名称和地址应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购买磷酸二铵的时候,一定要谨记这三点:
1、总养分含量表示的是氮(N)和磷(P2O5)加起来的总含量,氮磷钾的含量要在包装上分别标出,而且总养分含量也要标明。
2、尽管磷酸二铵不含钾,但钾(K2O)的含量要标“0”,不能用其他养分标注或不标。
3.执行标准是GB10205-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一、肥料名称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4-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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