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进一步放宽、优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
在中山市最近连续参保满1年且有自有住房,或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在中山市最近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父母,可申请落户中山。
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
在人才引进方面,在中山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
1.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且毕业五年内的人员(含中国籍留学归国人员);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至少满1个月的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的人员;
3.具备中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备高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
4.具备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5.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及高层次人才;
6.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经合法招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政府雇员、警务辅助人员。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1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或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
5、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其申请积分时的计生证明未超出6个月时间的,可免予重复提供计生证明);
6、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7、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8、申请人入户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或社区的同意落户证明;
9、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拓展资料: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申请须知》是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3〕97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办理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细则。
入户对象为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申请须知
中山人才入户网上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需要登录申请系统,(注意,如果没有参保记录是登录不了的,系统自动识别的。)
网上申请需要上传的材料如下:
❶《中山市人才入户(调动)申请表》
这个是在系统申请的时候自动生成然后需要下载打印下来然后给单位加盖一件公章后再拍照扫描上传。
❷营业执照
现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单位加盖公章。
❸现实表现证明
由现工作单位出具,有效期六个月。
❹学历证书
除了普通高校学历,其余学历需提供学历认证或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佳偶也不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❺申请人户籍信息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备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需上传首页和申请人页面。)
❻随迁人员信息
如果有随迁的小孩或配偶,需要上传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备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需上传首页和申请人页面)
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大家在申请系统申请的时候,根据提示来就行了,有的朋友申请的类型不同可能需要的材料会更多,注意每一份材料一定要清晰,不能含糊、严格按照要求,该盖章的盖章,改签名的签名,改怎么复印的都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pdf文件大小也要注意,不然一次审核没有通过被退回来的话,一来二去就要等很久!
实在不懂怎么操作,可以去你家附近的人社局代办服务小区,有工作人员免费代办。
【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很多买了房子的人或者是夫妻投靠的,都是需要办理户口迁入的。最近中山放宽了户口迁入的政策,那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中山户口迁入需要什么条件。rn rn rnrn中山户口迁入需要什么条件rn rnrn1、申请人要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起3年内,向中山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的申请;rn rnrn2、申请人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1年以上或者是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rn rnrn3、申请人申请的入户地址要和申请积分制管理所报房产地址相同的,这个房子没有登记其他人员(申请人父母除外)。申请人在本市没有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是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里,要是是直系亲属是暂缓随迁落户。rn rnrn4、申请人提出积分的入户家庭户申请的时候,直系亲属可以根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rn rn rnrn需提供的证明资料rn rnrn1、入户的申请审批表;rn rnrn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的正本;rn rnrn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rn rnrn4、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rn rn rnrn5、在中山缴纳社保1年以上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rn rnrn6、随迁人员身份、关系证明文件;rn rnrn7、申请人入户集体户的,要单位或者是社区的同意落户证明;rn rnrn8、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n rn rnrn文章总结:以上内容就是中山户口迁入需要什么条件。对于迁入户口来说,是需要先去了解。根据政府的流程来办理。
【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多少钱】
法律分析:一、进一步放宽、优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满1年且有自有住房,或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父母,可申请落户中山。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二、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1.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且毕业五年内的人员(含中国籍留学归国人员);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至少满1个月的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的人员;3.具备中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备高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4.具备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5.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及高层次人才;6.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经合法招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政府雇员、警务辅助人员。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可以查询: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须知
根据《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5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办理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细则。
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原则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1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4、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6、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调查函(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8、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暂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9、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10、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注意事项
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前,申请人须确认用于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房产中没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如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的,须待其户口迁出后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相关文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2010〕1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超过30分的流动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可在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 积分累计超过60分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暂不想入户的流动人员,三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罚的流动人员,不能申请积分入学和入户;有超生行为的流动人员,自对双方均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第十四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和儿童随行卡办理八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初中为5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60分;本科及以上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1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保情况得分。(省标)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分限5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市标)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且居住的为30分。申请积分入户的,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市标)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增加3分,最高分限30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计划生育得分。
1、年龄。(市标)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2、婚姻状况。(市标)
得分标准:未婚者为10分。
3、计划生育。(市标)
得分标准:
(1)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明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加2分。
(2)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加5分、结扎加20分。
(3)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4次,加5分。
(二)急需人才。(市标)
得分标准: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加50分;属于镇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加20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三)专利创新。(市标)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加3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省市标)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的,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额外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地厅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额外加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中山市镇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五)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广东省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分限1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2、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加2分,最高分限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行为发生在中山市内的每满1000元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3、无偿献血每满200CC加2分,最高分限1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中山市的每满200CC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省市标)
4、在中山市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20分,最高分限40分。(市标)
(六)投资纳税。(市标)
得分标准:
1、在中山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加1分。
2、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
(七)卫生防疫。(市标)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加1分。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加1分。
3、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加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1分。
(八)儿童随行卡办理。(市标)
得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加3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省标)
减分标准:
1、有超生行为的,超生一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省标)
减分标准:
1、近5年内曾受过劳动教养扣50分;
2、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这样可以么?
责任声明:凡注明“来源:成都号”的文章均由成都号整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隐私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在线反馈给成都号,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了解更多成都本地办事、民生热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成都号
cdmao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