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万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80万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就日常征管来看,实际只有前两档税率。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税率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
(二)低税率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国家陆续对一些货物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主要包括:
(1)农业产品;
(2)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制品;
(3)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
(三)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是指报关出口的货物,包括:
1、报关出境的货物;
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如原油、柴油、援外物资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除外。
条件: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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