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入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您本人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2、您或您的直系亲属在本市有住房;
3、结婚登记满3年,或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或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3年。
前置条件: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结婚证
居住证
住房证明
社保清单
注意:结婚或居住证办理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前置条件:外地未成年子女,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亲和母亲。
具体条件:
1、外地子女未成年;
2、父(母)户口在本市;
3、子女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住房。
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子女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结婚证
住房证明
子女出生证或独子证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
非本市户籍的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因购房、投资、纳税、引资、居住期满入户本市5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老年父母投靠。
办理条件:
1、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
2、父母在原籍地身边无子女;
3、成年子女户口在本市;
4、父母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住房。
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子女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父母在原籍地身边无子女的声明
住房证明
子女和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温馨提示: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办理夫妻投靠,需夫妻双方均到场
4、办理投靠继父(母)的,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
成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户籍制度,即《成都市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积分入户: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成都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工作,并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的来蓉人员,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提醒
除了之前发送过的100分原则,大家的是社保一年可以拿到20分哦,不管是单位交还是个人交,只要交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一年就有20分。
另外成都天府新区落户办理地址至20181月15起有所变动
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1楼。
以上就是目前成都最全最新的落户的政策了

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西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可知,成都天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地址是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西路99号7栋。成都市,简称“蓉”,别称蓉城、锦城,四川省辖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市、超大城市、国家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美食之都。地处中国西南地区、四川盆地西部。
属于天府社区派出所,成都天府新区的集体户口开户籍证明。;
2.先到新区居委会开证朋。;
3.再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盖章。;扩展资料:;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地址:顺城大街391号2、锦江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大慈寺路48号3、青羊公安办证中心地址:文武路1号4楼4、金牛公安办证中心地址:交大路178号5、武侯公安办证中心地址:武科西五路36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四区6、高新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天府一街1008号(高新七中对面)7、成华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8、天府新区办证中心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9、青白江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大弯便民路6号10、龙泉驿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北泉路777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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