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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对成都农村住房实行竣工验收

来源:成都号 2019.12.05 21:41:56 阅读:19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的细则进行了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项基本环节。
 
竣工验收对象
农村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3层及以上的;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6米跨度及以上的。
 
职责划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提供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指导监督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立验收结果抽查制度,指导镇(街道)建立技术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条件
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1、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2、完成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或设计方案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3、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应经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4、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5、具有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各方陈述,建房村民、承揽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单位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1、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2、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3、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4、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村民、承揽人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竣工资料归档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施工图或设计方案;
施工合同(协议);
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确认的已结清工程款的资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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