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社保转回郑州的话需要向郑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转回过程中注意郑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果。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即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之后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郑州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办结有关手续并通知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扩展资料:
转移社保申请资料:
1、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郑州异地医保办理流程如下:
1. 联系目标城市的社保局,了解具体办理政策和要求;
2. 准备好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向原城市社保局申请出具异地医保转移证明(或出具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
3. 携带异地医保转移证明、材料到目标城市社保局办理异地医保转移手续;
4. 待目标城市社保局核实相关材料后,确认并开通异地医保账户;
5. 成功办理异地医保转移后,享受该城市医保待遇以及医疗服务。
医保异地转移接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疗保险转入,二是医疗保险转出。今天就给说说大家医保怎么转入、转出。
一、医保关系转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以将外地职工医保关系转入: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医保并领取社保卡的,可申请办理医保关系的转入;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选择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条件的,可申请将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
需要转入医保关系的朋友可向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或通过政务服务网直接网上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及本人社保卡。
二、医保关系转出
办理流程:
1、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2、到医保经办机构(或网办)申请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3、持该《凭证》及相关资料至新医保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将医保关系转入并不难,但如果已在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朋友,就不能再转出去。
深圳社保可以转到郑州。
具体相关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在深圳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
2、在深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3、参保人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4、参保人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5、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
6、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同时转出基金;
7、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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