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是由报名+课程+培训(理论和实操)+证书 四部分组成,价格按照级别为五级到一级市场定价为1980-7980元不等,具体以人社部审批为准。
贵。
计算机一级考试的难度是不高的,通过率95%,只要自己认真练习,基本上都能通过。
考试等级一级考试级别:操作技能级。考核计算机基础知识及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包括Office办公软件、图形图像软件。
科目:计算机基础及MSOffice应用、计算机基础及WPSOffice应用、计算机基础及Photoshop应用,一共三个科目。
形式:完全采取上机考试形式,各科上机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满分100分。
获证条件:总分不低于60分。
总体而言你下载个全国计算机考试模拟软件,平常多练练题即可。不用报培训班。一般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培训班,培训费就是500多块钱。
培训费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培训教材费(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殡葬、假肢)和中国社会出版社(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养老护理员),一般每位考试需自付教材费用40-70元不等);
2.资料费(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编写《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辅导——鉴定考试全攻略》,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每本48元);
3.考前辅导费(一般费用一课时20-40元左右,一课时为45-50分钟。不同职业的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不一,费用也不相同。考试可以根据单位和本人情况,志愿选择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自学等形式);
4.场地租用费(培训基地组织的面授培训收取的考前辅导费中包含着场地租用费、教师课酬等费用。场地租用费用不一,租用酒店宾馆会议室就贵,租用学校、培训机构教室就便宜,租用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可能就免费);
5.其他费用(包括住宿、餐饮、接收站、课时酬金)等。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大约在一个学员培训3-7天的费用在600-1200之间,培训7-15天的费用在1500-3500之间。
二、关于培训教师、考评员的劳务费
培训教师的课酬请根据当地规定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考务人员等)有获取鉴定津贴、督导工作津贴、考务工作津贴的权利。
鉴定站应根据考评员工作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津贴。
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一般建议一次劳务费为800元人民币;如果鉴定人数较多、时间过长,可以适当增加,但是一般一次鉴定津贴最多不超过1500元或者2000元。
由于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假肢、殡葬和灾害信息员等职业多为公益性职业,建议各地对方筹措资金,尽可能地减免鉴定对象的经济负担,能有政府购买服务的、或者就业培训资金支持者,这是我们愿意看的。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做依据。

(一)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与认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规定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以及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三类(见附件1)。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技能评定和综合答辩费。
1、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每人次5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附件2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理论知识实行电子化考试的,每人每科加30元。
2、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次300元,考评员每人次240元。
3、初次颁发鉴定考核合格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遗失补发每证10元。
二、加强预算管理
(一)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所收费用,严格按照成本测算的标准安排支出(见附件4)。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中,按每鉴定考试一人次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7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次4元)。
(三)按照“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原则,确定分配鉴定考核费用比例(见附件3)。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鉴定考核机构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考(鉴定考核)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培训机构必须将培训费、鉴定考核费等收费项目单项分列,不得混收。在收费场所公示鉴定考核职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鉴定考核。如需增加新的职业,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动态调整、纳入、新设的职业,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的建议,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核准后实施。
(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所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对按“双证书”(指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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