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会有一些不好的影响,养老保险如果中断的话还好,交够年限就可以。如果医疗保险断了,医保待遇从下个月起就停了,重新交还是可以报销的。医保卡会有2到3个月的恢复期,在这2到3个月只能手工报销,就不能医保卡自动报销了。还有的地方规定如果断缴超过2个月,会有6个月的等待期,这6个月中你是不能报销的;有些地区,小学上学、车牌摇号等要求社保是连续缴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天左右。
最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保,也可提前缴纳,只要不超过本月扣款日期即可。如果超过最后期限缴纳社保,会缴纳滞纳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分析: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了,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2021年补缴社保出新政策了,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实际上有三类人可进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社保。第一类人本地户籍,并在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青;第二类人,本地户籍,曾经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大龄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第三类人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企业或县级、镇级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除此之外,社保断交不超过三个月,也可以提出补缴社保的申请,但是有很多地方不允许补缴社保,特别是社保征收部门改革以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后,有很多城市已经严格禁止补缴社保,像那些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就要逐年缴费至满15年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分析:社保卡欠费需要补交。
社保欠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单位欠费;一个是个人欠费;所以,作为劳动者首先要搞清楚欠费的主体,然后再寻求解决办法。
1、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
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欠费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费,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2、个人欠费
可以去社保经办机构补缴欠费期间的保费,或从新开始缴费(累计计算年限),也可以不再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但采取的办法不同,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不同。
养老中断12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中断12个月内,前往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批,根据欠费情况判定是否可以补费;
如果签订了代缴代付协议,系统内存在欠费账的,根据系统内欠费账补缴社保费用;如果是由于社会保障卡领用,本人仍在原缴费银行卡内存钱,且余额充足的,凭两张卡的对账单,可以补缴欠费的养老、医疗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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