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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作都有社保吗 南昌公司交社保

来源:成都号 2023.03.13 23:38:04 阅读:13次

外地人+在南昌工作+交了社保和医保+有社保卡和医保卡的吗?

缴纳了社保的是有社保卡和医保卡的。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

2.1寸白底、深色衣服冲洗的彩色免冠照片;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各一。(A4);到本市相关联银行(凭本人18位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在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办理流程: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均需申领社会保障卡,可由本人或单位代办机构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领取社会保障卡。

注:参保人员需凭有效身份证和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像片或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申请。

社保卡的领取:在职人员在参保单位领卡;退休人员在原参保单位领卡;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参保街道社保所领取;职介、人才存档人员在参保区职介、人才服务中心领卡。

拓展资料:

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

相比医保卡,社保卡的功能会很强大,可以存取钱、刷卡购物,领取各种保险金等。

南昌县职工有五险一金吗

企业需要在员工入职后为员工缴纳社保,包括五险一金。

南昌社保缴费基数:

南昌2022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3528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9155元。单位是需要按照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来上报,而且每年要根据社保局的规定来上报公司员工的工资基数表,然后按照新标准进行社保费用缴纳。

南昌社保费用计算:

五险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承担16%和8%养老保险,6.8%和2%医疗保险,60%和40%大病保险,0.5%和0.5%失业保险,0.1%和0%工伤保险。如果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参保,那么社保单位要承担865.32元,职工个人要承担389.27元。如果缴费基数较高,那么费用也会对应提升。

南昌市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失业、工伤、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条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或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缴费工资的0.4%、1.55%、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销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当月为止。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满10年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按本条第(一)、(二)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增加,并每年调整1次。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不增长或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四)用工单位与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后,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六)离退休职工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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