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迁移:
1)、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出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2、学生户口迁移:
1)、《录取通知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出证明》;
4)、转学的还需出具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
5)、退学的需出具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原件。
二、办理流程:
1、居民户口迁移: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2、学生户口迁移:
1)、申请学生先到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并领取《户口迁出证明》。
2)、再凭本人身份证及保卫处《户口迁出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
3)、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注:学生户口迁移迁入学校时,学生将户口迁移办理所需的材料提交给学校保卫处,由学校做经办方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证件
1、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出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办理地址
凯旋路派出所
地址:长新街137号
电话:0431-82939579
远达大街派出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顺路
电话:0431-84717809
迁出登记
第一条 申请办理省外迁出登记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二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拟迁移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无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准迁证》,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以下简称《毕业证》)即可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三条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可在原就读高等学校的集体户口中保留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委托学校通知本人将户口迁回原籍。
迁入登记
第一条 投靠亲属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签发《准迁证》: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结婚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为法定结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赡养老人能力,凭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四)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移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相关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准迁手续。
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第三条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三)往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凭《毕业证》、“三险证明”(6个月以上的“三险”缴费证明)到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引进人才户口迁入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相关证书、单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职称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年纳税两万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
第八条 市外迁入人员,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入手续。
第九条 在为投靠、购房、工作调动、公务员录取人员办理准迁手续时,跨省迁移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迁移证件超过30日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应由原签发机关收回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因人口统计等特殊原因致迁移证件过期的,如迁移证有效期未超过30日的,可持原迁移证落户;迁移证有效期超过30日的,需更换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迁往省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需出具未落户证明。
法律分析:1、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2、我国大陆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我国大陆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
由于就业,搬迁,升学,参军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
户籍地并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籍贯地,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某些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发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贯地不是户籍地,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开放后或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当时国家的分配从外地迁移或近代时才移民到新地方的。按几千年来的中国的传统的说法,籍贯是祖籍地的一种表述,这是户籍与籍贯不同的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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