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社保卡的领取流程分为两种情况:
1、新入职的员工填写办理社保的信息表后,由公司统一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卡也会在1—2个月后邮寄到公司,再由公司交给本人。
2、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自己去当地的社保局先缴费参加社保,等到卡片制作完成后,再由社保局短信通知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去指定的地点领取社保卡。
法律依据:《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核对本人姓名、国籍、民族、性别、相片等信息,并提供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确认后由社区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将申领信息上传至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人也可以到银行受理网点或者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第十条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验。 核验通过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制卡。核验不通过的,由原受理网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上受理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品牌型号:HUAWEI Mate 40E Pro
系统版本:HarmonyOS3.0.0
软如闹件版本:支付宝10.3.26.8210
上海社保卡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网上激活,具体渣耐罩操作步骤如下:
通过支付宝激活
1、点击市民中心
进入支付宝首页,点击市民中心。
2、点击“社保”
点击“社保”功能进入。
3、点击“电子社保卡”
点击进入“电子社保卡”页面。
4、点击“领取电子社保卡”
点击“领取电子社保卡”即可激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亩凯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上海新版金融社保卡激活:
1、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柜台激活:
(1)本人:新版社保卡、账户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
(2)代办:新版社保卡、账户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账户人正式委托书(需公证过的委托书;没有公证过的委托书可由网点双人上门见证委托)。
注:银行网点可对金融功能和社保功能同时进行激活;社区街道服务受理中心仅对社保功能进行激活。
2、16周岁以下:
营业网点柜台激活:
(1)本人办理:不受理。
(2)代办:新版社保卡;账户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公民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籍证明等,如客户携带的户口簿中可显示监护关系,则携带户口簿即可;如客户携带账户人身份证,则需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籍证明等)】。
3、跨省激活:根据我行上海新版社保卡业务流程,上海新版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开通业务可以在全国任意一家中国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其业务操作等同于我行一般借记卡产品。对于上海新版社保卡社保功能的开通,在金融功能开通后T+1日,上海分行会根据我行核心系统内该社保卡的金融状态情况向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进行变更状态业务报送,市社保卡中心收到我行信息后进行社保卡功能开通操作,正常情况下可实现T+1日社保功能的开通激活。
4、线上方式激活:
中行上海新版社保卡持卡客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仅开通社保功能:
(1)“上海社保卡”支付宝生活号:打开支付宝-搜索“新版社保卡服务”-选择社保功能开通。
(2)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电脑登陆网站-选择“社保卡”-选择“社保功能开通”。
(3)“随申办”APP:登录“随申办”APP-选择“新版社保卡”-选择“新版社保卡社保功能开通”。
5、港、澳、台居民:
本市“港、澳、台”居民完成上海新版社保卡申领流程后,须由本人携带上海新版社保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前往我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办理开通激活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分析】:社保卡应当在就近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网点。
黄浦区保屯路213号
卢湾区淡水路464号101室
徐汇区宜山路50弄2号
长宁区天山二村64号乙
静安区常德路681号
普陀区大渡河路1976号
闸北区天目中路749弄71号12楼D座
虹口区飞虹路288弄3号102室
浦东新区新川路484号
宝山区牡丹江路632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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