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是各级政府借债的统称,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公债的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从财政角度看,公债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是弥补赤字、解决财政困难的有效手段,是筹集建设资金的较好方法。当国家财政一时支出大于收入、遇有临时急需时,发行公债比较简捷,可济急需。从长远看,公债还是筹集建设资金的较好形式。一些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的项目,如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往往需要政府积极介入。
二、从经济的角度看,公债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一是调节积累与消费,促进两者比例关系合理化。公债采用信用的方式,只是获得了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没有改变资金的所有权,适当发行公债,可以使二者的比例关系趋于正常;二是调节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三是调节金融市场、维持经济稳定。公债是一种金融资产、一种有价证券,公债市场可以成为间接调节金融市场的政策工具;调节社会总需求,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
公债是指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 债务 凭证。广义的公债是指公共部门债务,狭义的公债是指政府部门债务。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所指的公债大多是狭义的,即政府举借的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 债权人 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 债务人 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公债是国家举借的债。
1、公债是各级政府借债的统称。中央政府的债务称为中央债,又称国债;地方政府的债务称为地方债。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以自身名义发行债务,故人们常将公债与国债等同起来。
2、公债是政府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债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特点。除特定时期的某些强制性公债外,公众在是否认购、认购多少等方面,拥有完全自主的权利。
3、公债是政府信用或财政信用的主要形式。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按照有借有还的商业信用原则,以债务人身份来取得收入、或以债权人身份来安排支出,或称为财政信用。公债只是财政信用的一种形式。财政信用的其他形式包括:政府向银行借款、财政支农周转金、以及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的财政性贷款等。
4、公债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公债的性质:
1、公债是一种虚拟的借贷资本。
公债体现了债权人(公债认购者)与债务人(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债在发行期间是由认购者提供其闲置资金,在偿付阶段是由政府主要以税收收入进行还本付息。公债资本与其他资本存在的区别在于公债资本(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并不是现实资本,而只是一种虚拟的资本。用于生产性开支的公债则表现为不能提取的公共设施等国家的现实资本。
2、公债体现一定的分配关系,是一种“延期的税收”。
公债的发行,是政府运用信用方式将一部分已作分配、并已有归宿的国民收入集中起来;公债资金的运用,是政府将集中起来的资金,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进行再分配;而公债的还本付息,则主要是由国家的经常收入——税收来承担。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债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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