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生到化肥厂上班做普通工人可以做统计员,出单员,可以做保洁员等等这些工作都适合女生做。
2.对身体有害的,化学原料会经过空气,皮肤传染,对人的伤害很大,所以现在化工厂普通职工普遍工资高工龄短,就算你想干的时间长厂方也不会同意
。
3.当然有毒,不过公司/工厂会给员工提供防护具,比如活性炭口罩、防毒过滤面具等等。虽然防护具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中毒,但是仍然说不利于身体健康,尤其发生泄漏事故时往往很难避免中毒。所以,能不在化工厂工作尽量不要去化工厂。
4.如果你不去一线是没事的,在一线发生中毒事件的机率也是很小的
,另外看你做什么工作的,要是基层的人员,还要看你是做什么化工的,都接触什么样的化学剂。

一般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 中有规定,针对化肥厂的有些工种是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就可以提前退休,办理完就可以领取退休金。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范围补充表说明:
1、《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以下简称《补充表》,是为补充完善〔78〕化劳738号文所颁发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而编制的。
2、确定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的原则,与1978年的范围表基本一致。则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是长年从事并接触《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属于中度及以上危害的毒物,劳动条件差又一时难以治理的作业工种。
3、《补充表》列入了少数属于化工生产的高温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工种。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他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4、产品相同,工艺路线虽然不同但接触毒物毒性相似,又都符合划入标准,不再另列工种。中间体、合成单位已经包括在表列产品范围的,《补充表》也不再另列工种,以免重复。
5、催化剂活性组份多系重金属,其制备过程的危害,大体与同类无机产品相同,可以比照掌握。
6、化工生产车间的专职保全工、中控分析工以及三废处理和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中间试验操作工人,凡劳动条件与划入产品相同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省(市、区)化工厅(局)批准,比照划入的同类产品执行。
7、本范围表解释权属化工部。
一、提前退休的条件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二、病退须知: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4)级执行。
三、补贴:
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不能!
亦工亦农人员的工龄计算,是参照临时工的规定办理的,即: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录用为固定职工的,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工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你退伍后如果安置在化肥厂,那么在化肥厂亦工亦农的工作时间和军龄,以及退伍后安置在化肥厂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前的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那些达到15年,可以办理退休;退伍后安置在其他单位,或者虽然蔓延至,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那些达到15年,也可以办理退休。而今的情况是没有安置,与化肥厂倒闭无关,是因为你不符合安置条件,之后务农并未参加养老保险,显然不符合退休的条件,不能办理退休。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0〗劳险便字41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
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
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
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
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
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
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
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
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全
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
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
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
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城市
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制订企
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
法。
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中央、省属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地方
经贸委后提出),按照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制订本市《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各债权银行总行派人或总行授权当地分行参加计
划编制,财政部门、银行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拟核销的银行呆、坏帐准
备金进行审核。
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试点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区协
调小组;由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在12月底以前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
小组在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统筹研
究制订当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一般应于2月底以前下达。《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计划》下达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各试点
城市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落实。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不
得突破经过批准的计划规模,需要在计划规模内进行调整的,由省、区、市协调小
组审核并汇总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审定。
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每季度要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企业兼并
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季度要向国务院国有企
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呆、坏帐准备金核销情况。
三、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拟破产企
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提供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内容
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
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区、市
协调小组备案。主要债权银行对企业破产预案有异议的,须提请省、区、市协调小
组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经省、区、市协调小组协调仍不能形成
决议的,报全国领导小组决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破产财产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
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及地价评估要努力降低评估
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用。凡确认有误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
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
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
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
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
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
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
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
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
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
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
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
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六、简化呆、坏帐核销手续
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本金、
利息损失需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由各债权银行总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银行
呆、坏帐准备金总规模内审批并核销。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
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商字232号)执行。
要简化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
同各债权银行总行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七、破产责任的追究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
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
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
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
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
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
有工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
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导小组。
只有破产企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被拍
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方可按照国发〔19
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九、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
责人员安置,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被
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
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
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有关规
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
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
款本金分5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
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对免除利息造成的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坏帐准备金不足,可用
呆帐准备金核销。
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内国有内贸、外贸、建筑
和安装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或被兼并
方属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对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的企业,须由省、区、
市协调小组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适用此项规定。
十、以产定人,下岗分流,适当减免贷款利息,缓解企业困难
对那些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
条件的亏损企业,也要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采取在一定
期限内不同程度减免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办法,缓解企业困难。
要把以产定人,富余职工下岗分流作为缓解企业困难的基本做法,把实施再就
业工程与缓解企业困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富余职工下岗后,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心,领取基本生活费,通过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逐步重新就业。
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
996〕29号)规定,经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
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
生活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按照《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
号)执行。
有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提出后一律
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
1997年3月2日
一、对于企业 倒闭养老保险的正确处理办法是:社 保局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计算出每月退休 费用,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安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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