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证明办事大厅不能补办。
可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还凭社会保障卡、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经认证的网上办事用户名,通过社会保险自助服务一体机打印参保证明,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社会保险业务用章。二、参保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如果社保局不能查到你的社保缴纳记录,是不可能给你开社保参保证明,需要所在的工作单位有给你参保的记录。
参保人可以这样打印社保证明,登录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注册后自行打印: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任何一个社保分局或社保站办事大厅的自助打印机上自助打印;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区社保分局或社保站窗口人工打印。

补办社保卡的方法如下:
1、挂失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
2、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3、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
社保卡补办必须本人领取吗
1、不是。可以由代理人或者委托人领取,需要提供委托证明书;
2、在职职工和新就业人员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
3、求职人员、其他人员申领社保卡,由本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部门指定机构办理。本人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进行信息比对核准。
社保卡补办后还需要激活吗
1、不需要激活。在用户拿到社保卡的时候,多数情况下都是已经激活完成的情况;
2、市民个人前往社保局领取新卡的时候,可以直接在社保卡现场激活了,此时社保功能立即生效;
3、用户忘记激活或是社保局还没有给予激活的话,用户可以带上社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营业网点激活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保卡掉了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办:
1.挂失,可拨打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热线挂失,也可携带好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资料前往当地劳动和社保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等;
2.挂失成功,在当地劳动和社保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填写好《社会与保障卡换卡申请单》,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社保卡补发领取单》;
3.携带好《社保卡补发领取单》,前往社保卡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加盖银行业务章,并记住银行告知的具体办理时间;
4.规定时间后(通常为15个工作日)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补发领取单》前往社保卡管理中心领取社保卡即可。
第一步:预挂失。
社保卡挂失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口头挂失,一种为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设在街道社保所)进行书面预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口头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或电话挂失等多种渠道办理,通过电话办理挂失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的社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电话挂失后,持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副本)原件到卡中心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机构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逾期未办理书面挂失的,卡中心将自动解除失卡挂失状态。
第二步:补新卡。
预挂失后可办理正式挂失与补新卡手续(正式挂失后不能撤销)。补卡时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填写《申请单》后,由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此时,工作人员会开具一张《领卡证明》。如果在补卡期间生病,则可拿着《领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手工流程报销。
第三步:领新卡。
在办理完补新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社会保障卡的首次发放为免费发放。因被盗、丢失、损毁等原因补换社会保障卡的,适当收取工本费。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全省统一标准为20元,由各社会保障卡对应的发卡银行收龋各合作商业银行收费之前须向物价部门报备,在银行网点进行公示,给补换卡人开具相应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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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的手续:1、让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开具一张同意接受的函件,如果是外省转如要出具汇款信息;各机构要求不一样,有可能是原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出具同意调出函件,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盖章。(可先电话咨询) 2、持接受函(或转出函)到原单位社保所属机构办理转移,如原单位有社保专管员,可将接受函交托办理。3、原单位社保机构同意转出,出具“转移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转出单位信息、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截止日期等信息;“个人缴费记录单”含姓名、缴费明细、每年交费月份及账户余额等信息。4、持单据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办理转入各省大同小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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