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近日公布了平均工资水平,这样意味着浙江省将要采用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根据浙江社保局公布的信息,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为56385元,社保缴费基数将以此为准设置上下限:上限为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缴费比例是多少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
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为56385元,月平均工资为4698.75。
可计算出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为:
1.缴费基数上限:4698.75元*300%=14096.25元;
2.缴费基数下限:4698.75元*60%=2819.25元。
以此缴费基数为标准,浙江省职工和单位社保缴费的具体数额可见下图:
浙江省各地社保缴费基数
随着浙江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确定,浙江省下各市也出台了自己的社保缴费基数:
1.义乌: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820元/月,社保最高缴费基数:14090元/月;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最低缴费工资基数:345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12900元/月。
2.台州:社保最高缴费基数:14096元/月,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820元/月;个体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范围为每月华律网0元至14096元。
3.萧山:社保最低月缴费基数约为2819.3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4096元。
4.杭州:
浙江省社保缴费比例
缴纳项目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8%20%
医疗保险2%6-10%
失业保险0.5-1%1.50%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公积金10-12%10-12%
社保基数提高对工资由什么影响?
社保基数提高,员工缴纳的社保标准也会提高。在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到手工资会相应减少,但是个人的五险一金账户会增加。
举例来说,假设你的应发工资均为9000元,去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为7500元,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8500元,以杭州的社保缴费比例为例:
之前的到手工资为:
五险一金扣款:7500*(8%+2%+0.5%+12%)+4=1691.5元
个人所得税:(9000-1691.5-3500)*10%-105=275.85元
实发工资:9000-1694.5-275.85=7032.65元
之后的到手工资为:
五险一金扣款:8500*(8%+2%+0.5%+12%)+4=1916.5元
个人所得税:(9000-1916.5-3500)*10%-105=253.35元
实发工资:9000-1916.5-253.35=6830.15元
员工实际到手工资减少了202.5元。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前来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浙江社保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2419元调整为2586元,上限从原来的12093元调整为12929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038元,上限为11128元。
3、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4031元;
4、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2419元;
5、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范围为2419至12093元。
浙江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4%,职工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15%,职工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5%,职工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6%,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2%,职工个人不缴费;住房公积金:目前杭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
社保缴费基数是由于全省平均工资来确定的,也就是按照上一年社平均工资的60%到300%来规定的。按照规定,浙江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是17881元,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332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021年杭州社保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是3322元,最高缴费基数是17881元。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确定的,设置了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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