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一种主流精神。“契约”一词源来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契约自由的理念。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
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作用。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
扩展资料
契约精神的形成和弘扬,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来说,以下三点尤需强调:
1、国家公权力要带头维护契约。
私人间的合法契约受法律保护,公权力无权干涉契约的履行,无权废止契约的内容。由于公权力在国家治理中的强势地位,公权机关以其强势地位,强行废止合法契约的现象,并不少见,干预公民或企业自由签约的行为,仍然突出。
如果公权力不能将自己完全限定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不能尊重和维护公民个人,企业组织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彼此合意且无害他人的契约,那么,契约精神的培育和形成,是不可能的。
2、国家公权力要带头遵守契约。
契约的签订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民个人或企业之间。公权力机关往往与社会成员订立契约,作出承诺,成为契约的一方主体。本质来说,公权机关进行社会治理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即是履行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公权力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相关契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努力践行。
如果公权力部门将自己凌驾于自己所参与订立的契约之上,不受契约的约束,随意撕毁或变更协议,那么,不但订约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尤为严重的是,这样的做法透支权力的公信力,给社会树立恶劣的示范榜样,不可能形成履约共荣、背约可耻的观念。
3、作为契约的维护者仲裁者的司法机关,尤其应该依法公正裁决,给社会以正当的预期和激励。
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现国家的意志。这必然对于签约的双方都具有震慑力,谁不认真履约,谁就可能受到国家力量的惩罚。这样就形成人们对履约的正当期待和确定性预期。
守约有利,违约受罚,正面的激励必然促使更多的人积极履约践诺。相反,如果裁判不公,履约的不一定受到保护,违约的却能够得到利益,那么,将会形成错误的激励和期待,欺诈、背约等就会横行于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约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为树立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环境

契约精神,是一个抽象的一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任何人的约束,自己履行契约,我觉得年轻人需要具备契约精神才能更快更好地提升自己
契约精神产生于西方,契约的概念最早大概出现在古罗马法中。但作为一种精神,神却可上溯到古代希腊。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很早就用契约来解释人类社会规范的起源。在苏格拉底、伊壁鸿鲁等人的思想中,都能感受到存在于西方人思维中的契约意识。简单地说契约精神就是对自主意愿表达所需承担责任的自觉履行,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契约精神是现代职业精神的基本要求。
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婚姻如此,工作更是如此。公平、良好的环境是履行契约的前提,而那些规则,本身就是契约的一部分。特别是作为一个新人,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单位的规章制度,都要去遵循。
在其位要谋其政。合同是我们同单位的纸质契约,约定了我们的工作年限,有的包括职位、薪酬。曾经有我老爸的一个朋友告诉我“工作中,要时刻问自己是不是对得起单位给你发的工资。”当我工作乏累想开小差时、当我走访客户被拒之门外时,甚至于不想继续干这份工作时这句话就在我的耳边响起,鼓励我坚持再坚持,直到完成工作任务。其实,我们与单位还存在一种精神契约,它让我们有责任感、有担当,不遗余力的把工作做到最好。
天降大任于私人也,任重而道远,这份契约来自我们的内心,参加工作前,我们总会给自己制定一个目标: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取得什么样的职位。在实现内心的承诺时,坚持尤为重要。有人忘记了自己当初的承诺,也有人利用8小时外的时间学习专业知识、考取相关证件,直到达到自己的目标。
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都需要以持之以恒的态度去完成每阶段的工作和目标,当契约精神成左右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态度时,相信我们离成功就不远了。
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
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
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已从单纯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发展为公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市民社会不仅需要私法的契约精神,同时需要公法的契约精神。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易。
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私主体的活动空间,公权力微观不介入,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引导、支持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最终有利于交易的实现。公权力在私人契约面前是一种中立的角色。无权力肆意干涉契约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主要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
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一种主流精神。契约一词源来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契约自由的理念。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西方的契约精神包含私人契约精神和社会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西方人权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经济自由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
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
1、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
2、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
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
3、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终的保护,上升至公法领域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即宪法。
契约精神发展趋势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已经从传统的私法领域发展到了公法领域,传统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以合意为核心,面临着巨大的困境。1974年美国学者吉尔莫抛出了契约死亡的言论。
日本学者内田贵以《契约的再生》来回应了这股浪潮,他认为死亡的是古典契约交易理论,契约没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环境中得到重生。契约精神发生了一定变化。甚至出现了关系契约的说法。也就是将契约发展到社会人际关系中,横跨公法和私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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