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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料未登记 复合肥料登记证新标准

来源:成都号 2023.04.08 01:57:03 阅读:16次

化肥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没有登记证,这是真化肥吗?

“农资人实录”非常愿意被邀请回答这个有关肥料的问题,虽然已经子夜了。

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往往会被人吃不准,就会出一些笑话,二是有人会做选择题,回答是与否。这都是不符合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

我的回答是:有些肥料是可以不需要肥料登记证的;其余不被免登记的肥料都必须持有肥料登记证。至于肥料合格与否、是否假化肥解释完回答。

由我国农业部于2000年6月23日第32号公布了《肥料登记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2017年11月30日农业业第8号令对《肥料登记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一、《肥料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许宣传。

明白了吧,没有登记过的肥料产品是不可以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既然不准生产,还谈什么合格与不合格呢,出了厂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至于说真假嘛,即使是真正好的原材料制作成的肥料都不能买,涉及不到真假之说了。

二、《肥料登记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按、二按)、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看清楚了,以上这些肥料,只要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都免予登记。

这两条要结合着看。除了这些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肥料以外,其它任何肥料必须登记。不登记者都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

看好了,是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都不允许生产了,更谈不到销售了,不允许销售了,更谈不到使用了。

三、市场上发现了以上不合规定的产品怎么办

市场上出现了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的肥料,但是没有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时我们怎么办?

1、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是合格品、真肥料、可以买。

2、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不能买,要举报。

3、除以上两种“免予登记”的肥料外,没有肥料登记证的其它任何肥料更不能买,使用了也是违法,发现得举报。

4、即使有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证,涉及“肥料许可证”的,都以以上1、2、3条执行。

在市场上碰到不符合规定的肥料,国家有关部门会以其查处的,会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的,也就谈及不到肥料合格与否、真假与否了。

就跟我们人一样,如果没有身份证,即使能证明你就是你,想坐火车、飞机,那也是没门儿,照样买不上票、上不了车。就是这个理。

在此提醒广大农户,牢记以上两条肥料登记的规定,不买违反规定的肥料,见到此类肥料,反而还得投诉、举报,配合打击。整顿肥料市场规范,人人有责。

复合肥特殊原因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用吗

没有生产许可证不可以生产和销售。农民使用的复合肥,都必须要有农肥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以及标准的,对于没有农肥登记证的化肥就不要购买了。

高浓度复合肥进入市场前是否需要在生农业厅备案

高浓度复合肥确实是免登记的。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复合肥是指用成熟化合工艺生产的高浓度化合肥料。不少企业老是想打擦边球,把用简单混合方法或者粉碎后圆盘、滚筒造粒的“复混肥”说成是“复混肥”,指望着免于登记。

实际上,用圆盘造粒、滚筒造粒生产出来的复混肥,不管你养分多高,必须登记,到省农业厅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管理。

当然,很多企业由于品种多,肥料登记工作量大、费用高。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我们国家政策就这样。提建议的不是一家两家了。即使登记了,也不能控制质量。控制质量还得靠技术监督局,或者测试中心。

复合肥含菌需要菌肥登记证吗

高含量的复合肥免于登记的,低含量需要登记。

复合微生物肥属于生物菌肥,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微生物肥料登记证,才能在市场上流通。复合微生物肥料在三个必备的指标:第一个就是有效菌的含量,第二个就是有机质的含量,第三个才是氮磷钾的含量,只要是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这个总和,没有要求单质的含量;复合肥就是氮磷钾两种以上的复合,或者是复混(经过化学合成的叫复合肥,掺混的叫复混肥,这两个概念几乎叠加,都叫复合肥)。高含量的复合肥免于登记的,但是这个生产复合肥的厂家,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复合微生物肥料,厂家不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因为这个生产许可证目录里面没有复合微生物肥。

哪些肥料产品需要办理登记证?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相关农用肥料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肥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推荐的质量管理。

(1)登记产品和免登产品:

登记产品:配方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肥等。

免登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即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登记范围及办理机构:

①农业部肥料登记。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②省农业厅肥料登记。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③外省肥料备案登记。各省级农业厅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浓度复合肥免于登记新规

法律分析: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高浓度复混肥:尿素、磷铵、氯化钾主要原料氮、磷、钾效养含量45%作基肥、追肥施用施用量应视土壤肥力、作物种类等素确定。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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