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1月份起,由于南通社保基数调整,按照最低缴纳基数为4250元计算,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2%算,每个月最少85元,一年就是1020元。
个人医疗保险主要分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两大类型,由于其类型不同,所缴纳的费用也不同,具体如下: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在职员工和灵活就业两种形式。在职员工的缴纳比例分为两部分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讲,单位缴纳比例为10%,个人需缴纳2%,合计12%。若某职工工资为5000元,则该员工个人需承担的医疗保险费为5000*2%=100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各地标准不同,所缴纳的费用也不同。

江苏开始执行新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将从2564元暂时提高到2820元,上限从12820元暂时提高到14100元。今后参保人每月至少要缴的参保费及社保待遇也将相应提高。
记者了解到,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时解释,鉴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2014年7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时按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73元计算。待省统计局发布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根据人社厅公布的2014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重新计算,并补发差额。
据了解,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不过,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则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以养老保险为例,缴费基数下限从2564元提高到2820元,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2820-2564)×8%=20.4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费53.76元(缴费比例为21%)。
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让一些收入较低的职工感慨,下月起社保费扣得更多,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对此,省人社厅特别发了补充说明,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暂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暂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由省辖市人社部门确定。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正式公布后,从公布之次月起再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尚未确定。
此外,记者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确定为3.75%。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按年利率7.8%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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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医疗保险正常的缴费比例和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参保: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2、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单位参保或以个人身份参保均按缴费基数的5.5%缴纳。
(三)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按1%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
(四)基本和住院医疗保险人员退休前连续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不满15年的,必须补缴。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个人缴纳120元;城镇中青年非职工居民(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个人缴纳180元。
(六)少年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纳40元。
(七)用人单位按月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在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3月份之间、居民在每年10月至12月20日之间、少儿在每年9月当月1至20日之间缴纳下一年的医保费,逾期责任自负。
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分为:固定账户和月度账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固定账户:根据最低月缴费基数2299元和最低档次的账户划入比例3.5%计算并取整数为每月80元,全年960元,扣除应缴补充医疗保险费60元全年实际为900元,年初一次划入。差额部分(即月度账户),在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再根据每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划入。
月度账户计算公式:月缴费基数×对应比例-月固定账户。
对应比例:35周岁以下3.5%,36-45周岁4.5%,46周岁以上5.5%,其中:月缴费基数大于4306元,上述比例再增加0.5个百分点。
基本医疗保险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实际划入87.5元,其中:固定账户67.5元,月度账户20元。全年固定账户810元,年初一次划入,月度账户全年合计240元,全年总合计1050元。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实际划入85元,其中:固定账户65元,月度账户20元。全年固定账户780元,年初一次划入,月度账户全年合计240元,全年总合计1020元。
退休人员低水平医保(医托)个人账户每人每年300元,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每人每年90元。
三、原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
固定账户(住院保险600元)用完后,参加基本(住院)医疗保险人员享受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的自付段标准为600元。限额标准:一种慢性病2000元、两种及以上慢性病4000元,报销比例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75%。非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限额4000元,报销比例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80%。
从2011年起不再进行慢性病申报,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即:个人账户(或相当个人账户)用完,个人再负担600元后,仍需就诊治疗的,请在人院、中医院、二院、三院、四院、兵房、苴镇、丰利、双甸、马塘医院就诊并结算。全年计算,在3000元以内,在职人员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医保中心不受理此类业务的零星报销。
四、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
县外特约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为600元,县内其他医院为500元,少年儿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0、100、1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则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递减20%,最低不低于200元。在转院连续治疗过程中,起付线按高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长期连续住院,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一年内多次住院,按每90天计算一次住院起付线。
五、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费用段 基本(住院)保险 费用段 少年儿童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和退休人员低水平医疗保险 在职 退休 基本 0-1万元 88% 92% 0-0.5万元 65% 75% 1-10万元 93% 97% 0.5-10万元 75% 大病 10-20万元 90% 10-12万元 80% 20-30万元 95% ----- ----- ----- 六、参保人员就诊规范五、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必须在其定点的医疗机构本部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就诊,由经治医生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书写病历。凡医疗保险证历上无病史及诊疗情况记载的费用、不使用 社保 卡(IC卡)的就诊费用(设备故障和急诊除外),不列入结算。
2、参保人员因病县内住院:应持医生开出的《入院通知单》、社保卡(IC卡)到住院收费处登记,将社保卡(IC卡)交医院收费处,用于记录每天的医疗费用。出院结账时,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统一与医保中心结算。个人按比例应负担的费用和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由个人现金结算。
3、经批准转县外就诊,须到本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及中心级医院办理转院手续,经用人单位或居委会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审核备案。就诊医院必须是我县医疗保险特约医院。即:上海市:中山、华山、瑞金、长征、长海、东方肝胆、市肿瘤、胸科医院,第九人民医院;南京市:省人院、鼓楼、省肿瘤、南京军区总医院、省中医院、中大医院、皮肤病研究所;南通市:通大附院、市一院、市中医院、肿瘤医院、通济医院、市三院、市六院、瑞慈医院;苏州市:苏医附院血液病专科。少年儿童县外特约医院另增南通市、南京市和上海市的儿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
4、结报转外地治疗费用需提供:财税部门监制的正式电脑票据、门诊处方、病历、住院出院记录(小结)、住院各费清单、社保卡(IC卡)、转院申请表(学校证明)、身份证。参加少儿保险人员还需要提供参保缴费收据、学校证明、户口本。转外治疗费用要求在当年结清(12月份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份结清)。
5、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严重慢性肾功能不全、甲亢、甲减、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综合症病人请到定点医院就诊购药,否则不予报销。
医保中心友情提醒:
社会医疗保险不可重复参保;社会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可重复参加。
本县就诊结算请用社保卡(IC卡),医保中心不受理未用卡医疗费用;转外看病请到医保特约医院,并请持正规有效电脑票据等资料报销,医保中心不受理手写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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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二)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崇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个人缴费档次共有6档,分别为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其他县(市、区)标准以各地文件规定为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2022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1、2022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是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和百分之六十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社保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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