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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保缴费基数 青岛代缴社保公司

来源:成都号 2023.04.09 03:33:06 阅读:16次

2022年青岛社保最低缴费标准是多少

青岛市2022年暂定缴费基数:

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下限4121元,缴费基数上限20599元,缴费上下限通常是在岗平均工资60%-300%,由此根据暂定缴费基数,可以算出暂定的在岗平均工资是4121÷60%=6868.3元,这个在岗平均工资接近江苏省水平。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与在岗人员不同,暂时按照上年度执行,也就是缴费基数下限3746元,缴费基数上限18726元(在岗平均工资6242元),等正式缴费基数公布再多退少补。

拓展资料:

社保缴纳基数是社会保险缴纳的缴费标准,根据基数与系数核定缴纳金额。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一般而言,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可以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从当地的社保局查询最新的社保基数。此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全国的社保基数。

关于启用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号)精神,2013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为44513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225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113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除缴费基数下限(2225元)外,其余全部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启用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启用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3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16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853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039元。

23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

23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是百分之22。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截止于2023年1月18日,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社会保险全面改革实施办法,青岛市社保缴费基数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22,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10,不低于本市社会保险基数的3.5倍。

菏泽公益岗社保和青岛社保基数

菏泽公益岗社保一月1246元青岛社保基数一月7088元。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菏泽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46元,因此公益性岗位社保缴费基数也被设定为每月1246元。青岛市的社保缴费基数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而定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倍,最低不低于2倍”的原则,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7088元/月。社保基数是指用来计算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基础数额。菏泽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2019-2020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

一、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136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2020年度我市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7284元。

二、2020年度我市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可继续执行2O19年度相应标准3269元。

青岛社保缴费基数

青岛社保缴费基数如下: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2、社保卡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3、连续缴费与报销比例挂钩,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1%,连续参保4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2%,以此类推。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的城市,社保卡看病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这主要与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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