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保基数核定软件具体操作流程:1、打开企业版软件后进行数据采集、工资核定、工资变更、录入业务年度、单位名称、查询、申报月工资项;2、直接录入员工新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对业务年度、录入确认无误、保存;3、报盘及打印表格后交社保中心办理。补缴社保对公司不会产生太大影响。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 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社保稽核简单来说就是社保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其具有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提高社保管理质量等作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稽核

一、2018年度社保稽核工作开始了,很多企业收到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当企业收到通知后,需要配合社保机构按照稽核要求提交所需材料,接受稽核检查,是否存在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如果存在问题会收到《整改通知书》,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补缴或补差事宜。
1、社保稽核工作是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第16号文的内容执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社保稽核主要是针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办法:单位提交材料配合检查,一般稽核只针上个社保年度进行检查,今年社保稽核2017年度,即2017年7月2018年6月。
提交的材料分为两部分:①单位资质及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承诺书等。②员工信息及工资信息:劳动合同书、员工花名册、考勤表、2016年1月至今的工资发放表和财务原始凭证等。北京社保基数核定原则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本人的平均工资做为社保基数,当年新入职的按照首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
2、如何缴纳社保才算合法合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明确单位应按时并足额缴纳社保,才算合法合规。首先社保基数是否合规,社保基数来源于工资,工资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合规是将工资规定的内容全部纳入社保基数范围。其次社保费缴纳是否拖欠,社保费应按月缴纳,如有拖欠行为,应及补缴上,时间久了还会产生滞纳金和罚金。最后社保人数是否漏缴等,社保缴纳人员是否遗漏,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但要注意不是全员都需要缴纳的,无需缴纳社保人员,比如:实习生、退休反聘人员、非全日制、聘请的专家顾问等。
3、企业如何做好稽核后的社保缴纳工作社保稽核工作结束后,企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通过本次稽核,可以看到企业的合规缺口,下一步一定要加快合规步伐,尽早实现全员社保合规,同时看企业的人力成本占比,计算合规的空间。
社保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是的。社保稽核的年审每个单位每年都要进行的,但是社保稽核就不一定了,一般来说社保会2~3年对某一个单位稽核一次,社保稽核是稽核全公司的。社保稽核是一种政治制度,文件依据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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