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框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体系残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相关立法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种局面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曾一度停滞不前。2009年国家又开始进行“新农保”政策的试点运行。基于当前的发展现状和有利环境,《社会保险法》第三条中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的方针,最终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二)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统筹
意味着某级政府具有与资金调度权相应的政策制定权。因为中国的养老保险是以市、县为基本统筹单位的,各统筹单位之间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转。统筹层次过低给劳动力的跨省流动带来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纪录等许多困难。我们应当肯定实现省级统筹、省内自由流转是一次进步,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可以扩大至全国,尤其对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却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经营成本的地区化差异越来越明显,就业选择权已经不完全掌握在劳动者手中,跨省就业越来越普遍。且农民工回归农村后的养老保险账户移转问题也更为突出。不真正实行全国统筹,就不能真正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最终落实了这个关键问题,虽然法条内容还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
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催生了一些还没有明确职业定义的新职业。特点是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等,职业特点也与传统职业相区别。此外,城镇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劳务工作者等无固定职业人员也大量存在。
(四)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制度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农民工退保现象的蔓延。
删去了有关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提高了保险水平。这一点也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3条中有关“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相吻合。解决了导致农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社会保险法》基本法条的支持下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具体内容,两者的配合让基本养老保险“全国漫游”有了依据。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个人养老保险 缴费情况查询:说明:打开查询页面后,输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方可查询;查询出现问题处理办法: 1)一人多帐户,主要原因:职工未及时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请及时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妥个人帐户转移、合并手续. 2)身份证号码为零或重复.发现此类问题,请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确系本人身份证号码重复,请到公安户籍中心申请变更身份证号码。 3)本系统仅提供个人社保(查询办理)基本信息查询,查询中如有疑问可到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社保(查询办理)大厅详细查询。 4)详情请咨询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系统.电话号码:1233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芦神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瞎行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陪顷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2022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年缴费上限1.2万元,可享受税收优惠。就这个热门话题,我凭借从业保险金融26年的经验,用三句话来给大家作一个解读。
1,是为了解决和补充社保金的不足
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的背景,是借鉴了40年前美国的401K法案,当时美国的老龄化严重,社保无法满足养老需求,美国政府就通过这个税收递延法案让大家拿出一部分钱存进银行,专款专用。并让专业机构来打理这笔资金,产生的收益用来补充养老金的不足。我国现在同样面临老龄化日趋严重的问题,未来的社保同样面临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养老需求。如果中国有2亿人参加,每人1.2万元,每年就会有2.4万亿元,10年就有24万亿元,国家拥有了这笔巨额的长效资金,并让它产生收益,就可以解决部分养老金不足的问题,这个政策可以考虑是国家释放的一个信号,国家都用抵扣个税来鼓励大家做养老规划了,未来只靠社保养老真的只能稀饭馒头了。
2,是为了养老收入配置多元化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时代,仅靠单一的社保是无法满足养老需求的。国家大力推动商业保险的目的就是要让养老收入的配置多元化。比如,A的月收入是3万元,单一来自上班的薪水;B的月收入同样也是3万元,但是多元化的:薪水1万元,保险理财收入1万元,其它投资收入1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A退休后没有上班,丧失赚钱能力,仅只能靠单一的社保收入维持养老生活,而B除了社保,还有保险理财和投资收入等多种来源,即便退休失去赚钱的能力,也能保持月收入变化不大,他的养老生活就可以安然无忧。由此可以看出养老收入配置多元化是多么的重要。
3,是为了调整和优化家庭的资产配置
如果我国每年有2亿人参加,每人可以免税存入1.2万元,国家每年都有2.4万亿元的资金,这笔大额的优质长效资金会对资本市场产生长久的影响。这笔资金可以投向大额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可以投向债权、理财产品,以及商业保险和国债,这项大笔的长效优质资金实际是可以开启中国股市的一个长牛过程。在这种趋势引导之下,现在家庭资产配置也必将产生变化,固定资产70%,金融资产30%的配置会逐步向金融资产70%,固定资产30%的配置转变。
单靠社保金来养老是肯定不够的,养老金是一个需要未来安全、确定的刚需资金,必须早作规划和准备。国家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了,我们需要快速跟上!跟着趋势走,让自己的资产进行多元化的配置,提前做好未来的养老规划。
养老保险层次: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
2、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四)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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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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