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湖北社保补缴规定材料是什么
1、《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办理承诺书》
2、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职工实发工资的财务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二、社保补缴缴费比例:
1.单位的未参保人员
单位的未参保人员,需要补缴的,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缴费基数,按过去历年同期当地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补缴基数,按20%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三、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 社会保险 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2022年开始我国又颁布一项新政策,今年可以进行社保补缴。按社保补缴的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目前都已经确定,如果大众身边有人符合我补缴条件,那么一定要把握这次补缴的机会,这对于未来的退休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022年社保补缴新规定如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这和我国的社保制度离不开关系,我国的社保要求缴纳15年以上,等到退休的时候就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缴纳得越多的人自然享受的保险额度越高,同时,由于我国大部分人过去对于缴纳社保,这件事情并不看重,目前就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我国有一部分的退休人员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是其社保缴纳并未达成所规定的条件,不符合实际要求。此外,我国的社保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多缴多得”的原则。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年龄是一般要达到50岁,55岁或者60岁;
第二,缴纳过社保,但是社保累积缴纳年限不足15年;
第三,本人有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的意愿;第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补缴。
拓展资料:今年的新政策调整,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退休生活还无法得到保障的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补缴之后就能够拿到养老金,这对于自己的退休生活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还能帮助这些老人,减轻经济负担、减少生活的压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武汉社保是可以补缴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30天之内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应当及时给员工补缴社保,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也应该补缴,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出现中断情况后都能补缴社保。
目前武汉社保补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单位补缴和社保平台补缴。
单位补缴
办理条件:用人单位的职工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可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补缴时间范围:
1、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没有参保或没有足额参保的时段进行补缴;
2、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成立时间;
3、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以及对应单位类型和人员类别的各种险种开始时间。
找社保代缴机构代缴
如果自己工作生活的地方不是自己的户口所在地,还不是上班族,又想缴纳社保的话,可以在网上找比较靠谱的社保代缴机构帮忙缴纳。
武汉 社保 补缴政策具体有哪些 根据规定, 生育保险 欠费2个月以上、 医疗保险 欠费4个月以上视为中断,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及住院 医疗费 报销,如在补缴时间以内,建议您尽快补缴。若超过补缴时限,参保人员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缴纳医疗、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在第13个月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享受报销。 按照规定, 成都市 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 社会保险 费,但部分企业并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成都人社局的公告要求,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2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相关规定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 养老金 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 职工社保补缴规定 根据成都 养老保险 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需享受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费达到最低年龄,如果没有达到最低年龄可以申请补缴。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 2、2011年7月1日之后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缴费未达到15年,应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 退休 手续,领取养老金。 3、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4、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相关规定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征缴的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合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无论大家有没有真正从心里面接受 社会保险 ,关键是如果想要享受一些其他的公共政策上面的优惠待遇的话对 社保 缴费年限都是有要求的,因此在武汉,在补交社会保险之前应该先了解一下 武汉 个人社保 补缴 包括五种不同的情况,不管是在武汉的灵活就业者,还是部分在制度改革之前正常离职的人员都可以正常补交。 一、武汉个人社保补缴包括哪些情形? (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 工龄 、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 劳动合同 制工人); 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 劳动关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三是经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四)缴费 工资 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 (五)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二、申报及受理办法 (一)关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办法 1、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类情形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类情形的,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4、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二项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 养老金 待遇资格。 5、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三项的,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不再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次性补贴的规定”。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 6、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四项的,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 证据 材料和情况说明,凡符合补缴条件和追溯期限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暂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处理意见 1、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的。 2、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档案的。 3、申请人无法确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的。 4、申请人职工档案存在记载残缺不全的。 对于上述问题,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和审核认定权限,先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如遇重大政策及管理体制等问题确需报告的,再报市人社局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关于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 1、职工申报调整缴费基数申请补缴超过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2、灵活就业人员已选择缴费基数履行了缴费手续,再次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办理补缴的。 3、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补缴业务的。 4、参保人员已在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5、参保人员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 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 6、申请人职工档案经鉴定存在伪造或涂改的。 三、参保补缴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一)统一确定参保补缴起止时间 1、对于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2、对于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二项的,应以社保信息系统记载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参考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3、对于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四项的,应以社保稽核意见为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的追溯期。 (二)统一确定补缴基数及比例 1、对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照据实核定的原则,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补缴基数,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时,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时间,应按规定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补缴积累额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积累额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确定,比例统一按3%确定。 3、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 4、按照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均应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加收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利息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承担。 (三)统一加征滞纳金 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积累额由个人承担。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按照不超过补缴数额征收。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全部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或积累额征收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随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数额,交由税务部门一并征收。对于补缴数额加征滞纳金或积累额的施行时间,区分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应缴而未缴之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加征积累额;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可缴而未缴之日起开始加征积累额。 (四)统一缴费年限指数计算 上述人员在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征滞纳金或积累额后,在计算补缴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数时,应以本市对应年度历年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 针对武汉个人社保补缴包括哪些情形的这个问题就给大家介绍这么多了。我们在武汉个人补交社保之所以要先了解一下这些不同的情形,是因为在申报补缴社会保险交的时候,根据每一种不同的状况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费用,补交基数都不一样的。就比如说在武汉的灵活就业人员补交社会保险,直接到社保中心办理补交,而且之前欠费的不能再违规操作补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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