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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积分落户成都

来源:成都号 2023.12.20 12:59:55 阅读:10次

成都2021年积分落户要多少分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入户或按积分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

1.稳定职业指标:

按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每年积10分半年积5分

最近连续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四川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2.5倍(含2.5倍)的、高于2.5倍低于3倍(含3倍)

--分别加10分、加20分

2.居住引导指标:

自有住房、租赁住房

--连续居住每年积5分

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居住

--每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居住

--每年加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就业引导指标:

在66个产业功能区就业

--每年积10分

成都高新航空经济区、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

--每年加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青臼江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

--每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入户区域引导指标

申请人可在自有住房、居住证地址选择入户区域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加10分

【拓展资料】申请入户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加20分

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

--加30分

5.技术技能指标

属于66个产业功能区《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

--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以下3种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

--分别加40分、30分、20分

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

--分别加40分、30分

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

--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6.个人贡献指标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

--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

--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

--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7.年龄指标

年龄不超过35周岁--加50分

36周岁至45周岁--加40分

46周岁以上--不加分

8.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

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减10分

9.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

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每次减100分

被强制戒毒--每次减50分

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每次减20分

2022年成都积分落户新规

2022年成都积分落户新规:2021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为140分,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021成都落户条件

法律分析:1、技能人才落户,需要满足技能证书和公司的经营范围匹配(部分证书需要提供对应的上岗证),才能通过人社局的审核。

2、积分落户

3、往届大专落户和职称落户

法律依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科学调控人口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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