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每日更新 2025-08-19 19:18:16 阅读(67)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驿区实际,参照《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办规〔202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由区政府投资建设(购买),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租后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公租房管理政策制定,对本区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龙泉驿区本地户籍居民公租房资格审核、轮候配租工作。

  区住保中心为公租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签订租赁合同、房租减免审核与收缴、物业费补贴审核拨付与监管、租后管理、监督检查及维修养护等工作,受区住建局委托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资格审核、轮候配租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督。

  经信、公安、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卫健、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统计、公积金、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联建共管、数据共享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要件初核工作。公租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公租房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做好公租房小区自治组织建设、社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个人申请人:

  (一)家庭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主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需持有司法鉴定结果和法院声明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龙泉驿区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龙泉驿区居民户籍;

  (二)申请人中有经认定属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三)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不含经鉴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D级的危房和龙泉驿区范围外农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七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在龙泉驿区内注册企业就业,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主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申请人在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不含经鉴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D级的危房和龙泉驿区范围外农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请家庭(个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或线下向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场提交申请,填写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未(再)婚声明等);

  (二)家庭(个人)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特困证、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确认告知书、收入证明、收入承诺、养老金领取证明、工资流水等);

  (三)外来务工人员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

  (四)优先、特殊人员(例如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工匠、劳模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和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书面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核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当进行书面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配租

  第十条 公租房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配租和常态配租。已取得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实行轮候管理,原则上“怡和新城C区”、“惠民佳苑”面向龙泉驿区本地户籍居民配租,“经开区职工生活服务中心”、“百悦城公园大道”、“经开区职工之家”面向外来务工人员配租,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配租房源供需情况适当调整人员配租小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

  (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二)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的;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且已年满18周岁以上的;

  (四)有残疾人的;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六)均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七)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

  (八)五年期刑满释放和三年期解除社区矫正管制、假释、暂于监外的安置帮教对象;

  (九)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十二条 集中配租通过随机摇号抽签确定配租房源;常态配租根据申请人资格确认时间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未按时选房、经督促仍未选房的,视为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将在选房后自动终止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经督促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申请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场或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线上两种方式进行续租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主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为龙泉驿区居民户籍或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应与龙泉驿区内注册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二)申请家庭(个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申请人中有经认定属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三)本地户籍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申请人在龙泉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不含经鉴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D级的危房和龙泉驿区范围外农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 承租公租房期间,因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原因,承租人可向区住保中心申请互换住房或调换空置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互换或调换。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租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50%和廉租租金三档,分本地户籍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两类,实行合理分类、差别化租金。除廉租租金外租金标准按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缴纳,市场评估价格由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

  龙泉本地户籍人员

  家庭申请的,配租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个人申请的,配租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

  廉租租金。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按照 2.4元/平方米/月(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标准执行;

  市场评估价格的30%,减免后超过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个人)。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市场评估价格的50%,按照配租房屋单套建筑面积计算。

  符合规定的承租人,可在规定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申请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

  (一)公租房租金减免情形:

  1.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2.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80%;

  3.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4.承租人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

  5.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10%;

  6.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

  7.在承租期间,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获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可向区住保中心申请6个月租金减免。

  若承租人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3、4项情形的,房屋租金减免70%。

  (二)物业服务费补贴情形:

  1.承租人中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物业服务费补贴80%。

  2.承租人中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残疾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的,物业服务费补贴50%。

  3.承租人中有残疾人或均在60岁以上的,物业服务费补贴30%。

  若承租人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补贴后剩余的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物业服务费补贴申报纳入区住保中心部门预算,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九条承租人在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缴纳1000元保证金,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缴纳500元保证金,由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签定,合同期满无违约全额退还。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积极推进公租房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逐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推广智能门禁、智能监控、智能水电气计量表等智能化设备应用,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公租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维修在保修期内问题由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外维修养护由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依法确定并委托专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公租房使用监督巡查、房屋安全检查、举报线索调查取证、违规行为约谈整改等工作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规划用途;

  (三)改变或者破坏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其他违法或者违约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区住保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报区住建局终止其公租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腾退公租房:

  租赁合同到期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租赁合同到期续租,承租人未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资格复核,经督促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提交或资格复核通过之日起超过6个月,经督促仍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

  (四)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承租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可向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鼓励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通过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困难。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或仍不按要求缴纳房租的,区住保中心应责令其腾退,逾期未腾退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因长期拖欠租金被腾退的承租人,自被腾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再次申请时应先行结清拖欠租金才能进行配租。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死亡的,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共同承租人为夫妻关系,承租期间离异的,在双方均具备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原主申请人一方可优先申请续租,另一方可在租赁合同期满前按照续租条件提交复核资料申请另行配租。

  承租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物品处置人。承租人死亡且无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通知指定物品处置人,处理遗留在公租房内的物品。物品处置人拒绝处理或联系不上物品处置人的,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可在公证机构见证下收回房屋。

  第二十六条 违规占用公租房的,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清退,占用人拒不退还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和联合检查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支持配合。水电气管理部门应配合区住保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调取服务数据核查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对承租人住房、死亡情况动态监管。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民政等部门应及时推送至住房保障部门。

  承租期间因户籍、住房、收入、婚姻、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及时主动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或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具体情况。对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将采取终止公租房保障资格、纳入四川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惩戒、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区住保中心应对公租房管理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运营管理单位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类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开展与公租房相关的出租、转租、分租等经纪业务。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执行,租金和减免按照原政策执行;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开区职工之家(宿舍型房源)原以用工单位名义承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实际居住人应以家庭(个人)名义申请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家庭(个人)承租,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多人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主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未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腾退公租房。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本办法施行后续租公租房的,对其住房情况的认定标准适用其首次申请公租房时的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轮候人员应重新进行资格复核,未通过复核人员可按原申请公租房时政策在6个月内申请配租经开区职工之家。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行政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照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和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时填写的送达地址采取邮寄送达。电话号码或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主动告知住房保障部门,未主动告知的,已填写的送达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承租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在承租房所在小区张贴公告、在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发布公告等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按程序认定的相关群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未尽事宜参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的通知》(成住建发〔2024〕183号)相关要求执行,区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补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https://www.longquanyi.gov.cn/lqyqzfmhwz_gb/c123768/2025-08/15/content_6d5863a2af584f048d7f98e7f5d29cc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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