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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政策规定

来源:成都号 2025.10.26 00:46:02 阅读:104次

  一、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8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额度100万元;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60万元。

  (二)贷款成数

  缴存人家庭(含多子女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三)其他规定

  1、缴存人家庭(含多子女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人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1%,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2.6%;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52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075%。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从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参贷规定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夫妻参贷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五、其他政策规定

  (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①缴存人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无住房的;

  ②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无住房的;

  2.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

  ①缴存人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仅有一套住房的;

  ②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仅有一套住房的。

  3.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不能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信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二)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多子女家庭认定

  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

  (五)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四川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贷款

  1、选择我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产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重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政策规定

  2、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可按我市现行置换贷款政策,将已购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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