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每年4月底前主动申报家庭情况,部门每年至少核查一次。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详细内容。
一、年度申报规定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申报时间
保障对象应当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年起以及实际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在每年的4月底前主动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

(二)申报内容
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
1.人均收入
2.自有住房
3.财产值
4.家庭人数
(三)申报要求
申报内容必须如实,虚假申报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二、动态核查规定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一)核查方式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动态核查:
1.定期核查
2.不定期抽查
3.入户调查
(二)核查频率
每年至少实现一次核查全覆盖
(三)核查对象
1.保障对象资格
2.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
三、核查结果处理
(一)情况未变或仍符合条件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人口、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保障方式及标准给予保障
(二)不再符合条件
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主动腾退:
1.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保障标准
2.已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标准
4.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18平方米或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四、不诚信记录
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信用档案: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及财产等变动情况
(二)或未如实申报的
记入信用档案后将面临:
1.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
2.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未被取消资格的轮候对象,取消其优先保障的资格
五、补贴对象变动申报
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货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赁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
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根据举报线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结果重新计算货币补贴发放金额或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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