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支持缴纳住房契税提取
缴存人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完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二、阶段性支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提取
缴存人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记载的金额。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三、扩大重大疾病提取保障范围

缴存人的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四、开展公积金一次性冲抵贷款业务
在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划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冲抵部分或全部尚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优化调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就以上提取业务有明确规定等,我中心将适时调整并另行通知。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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