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自行车 成都电动自行车需要戴头盔

成都落户资讯 2023-06-14 08:49:29 阅读(18) 评论(0)

请问成都现在电瓶车必须上牌照了吗?

自2015年7月起,在成都的电动车必须上牌后才可以上路行驶。未取得电动车号牌上路的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

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前款所列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

扩展资料: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应当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确保车辆制动器、鸣号装置(车铃)、夜间反光装置齐全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成都7月起禁止无牌电动车上路 首日1324人被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政府——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双林路电动自行车上牌点

成都市双林路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如下:

1、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21号、23号、25号东升街道商都路301号。

2、成都巿交通警察第3大队。

3、成都市高新区科园1路6号。

成都电瓶车需要办证吗

成都电瓶车是需要办证的。电动车是要上户的,但是不要驾照。助力车要上户还要驾照。但是很多人骑电瓶车都没有去上户,交警也很少管,这要看你自己要不要上户。

目前在成都骑电瓶车是不需要驾驶证的。在骑行时要注意安全,最好佩戴头盔,不要违法载人。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上绿牌要求

法律主观:

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讲解关于成都市电动车上牌照需要满足的手续是怎样规定的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成都电瓶车上牌流程1.找到你居住区附近的电动车上牌地点电动车上牌点位置还是很好找的,二环内的各大“十”字路口,都有引导牌,或者询问交通执勤大妈、大叔等等。我是在【府青路电动自行车上牌点】上牌的。2.电瓶车照相取证如果你准备办理电瓶车上牌手续,建议事先把电瓶车做下清洗。这样拍出来的照片比较好看点。3.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主要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电话、购车时间、现居住地址等。4.待电瓶车取照完成后,向工作人员递交《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和自己身份证原件,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在此过程中,缴纳费用10元。工作人员完成审核后,会给你:1.车牌号、2.非机动车行驶证、3.交费小票。PS:车牌号是不能自由选的。5.安装车牌将申请下来的车牌,交由现场安装人员,他们会帮你安装在电瓶车上,通常是安装在电瓶车前面,少部分车牌是安装在电瓶车尾部,这要看具体车型了。二、成都电动车上牌所需资料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时,应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1.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2.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在成都市暂住的来蓉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成都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未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应提供社区出具的《来蓉流动人口登记证明》。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成都市电动车上牌照需要满足的手续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成都捷时大助力电动自行车专卖店地址

成都捷时大助力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路街道青华路1号附6号(金花路与青华路交叉口)。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第十条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第十二条 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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