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开户籍证明
本人或亲属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开户籍证明。
第二步:申请迁入,开具准迁证明
本人或亲属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以及表明迁入原因的材料到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入,开具准迁证明。
第三步:办理落户手续,开具迁移证
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
1.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必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4. 公民迁移后,需在到达迁入地的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携带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5. 若没有迁移证件,可凭以下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兵役机关或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护照或入境证件;
3)被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