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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251216】厦门低收入人口怎么认定

来源:成都号 2025.12.16 18:15:37 阅读:61次
厦门低收入人口怎么认定

  根据厦门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

  低收入人口类别遵循就高不重复并尊重个人意愿原则,根据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予以认定。

  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的认定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扣除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后的净收入,其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30%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每月低保标准);

  (二)能够计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应当将其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上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上计算赡抚养费;

  (三)国家、省、市关于家庭收入认定的其他规定。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政府给予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和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

  (三)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五)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六)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

  (七)参加村(居)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八)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等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所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勤工俭学所得;

  (十)低收入人口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

  (十一)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十二)家庭因出售房屋获得的卖房款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款,拟用于购买、修建其普通居住用房或用于重病重残家庭成员治疗康复的,一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十三)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一)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谋生工具等,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以内的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二)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参照“单人户”认定的除外);

  (三)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四)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

  (五)其他明显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情形。

  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

【资讯20251216】厦门低收入人口怎么认定

  (二)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及以上的,谋生工具和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

  (三)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

  (四)其他按规定认定为生活富裕的情形。

  家庭收入和金融资产以本市低保月标准为基准进行分档:

  家庭月人均收入分为3个档次:第一档低于低保月标准,第二档低于低保月标准2倍,第三档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分为3个档次:第一档低于低保月标准48倍,第二档低于低保月标准72倍,第三档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

  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的,按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人社等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2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3次以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的,按户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申请人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的重病患者、部分精神疾病确诊患者、大额医疗费用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参照“单人户”认定的情形。

  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

  (二)低保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三)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且收入、金融资产符合第三档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且其金融资产符合第二档的。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低收入人口申请审核确认操作流程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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