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普惠高龄津贴怎么变更和终止
享受普惠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再次迁入需重新办理认定。户籍在本市内跨区、县(市)迁移的,迁出地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地自迁出地停止发放当月起发放。
高龄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人死亡及户籍迁出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报告。未及时报告死亡或户籍迁出情况的,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多领取的普惠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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