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一)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在落实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待遇报销标准按照《关于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与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对应关系做好全国统一医保信息系统平台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1〕9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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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可享受参保地、备案地“双向”直接结算待遇。在备案地就医支付政策按照《关于印发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与按病种付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6个对应关系的通知》(郑医保办〔2021〕9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以承诺制办理但未及时补充备案类型所需材料的,支付比例在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降低20个百分点的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三)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设定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待遇标准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2〕8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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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1.异地就医人员经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视同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家属全额垫付,随后持死亡医学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报销。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人员,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2.对于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提交情况说明、发票原件、处方、病历、《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印章)》等资料后,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予以手工报销。
3.我市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异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次数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省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次数累计,执行郑医保办〔2021〕99号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减半政策。
4.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或按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结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而后提供就诊医疗机构情况说明或系统报错截图等相关材料,在6个月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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