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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可跨省通办)

来源:成都号 2026.01.13 19:11:10 阅读:89次
衡阳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票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拆迁安置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房地大厦 B 栋

  电话:0734-8275555

  办公时间:(春夏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秋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各营业网点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网站地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雁峰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

  珠晖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珠晖区湖南路 7 号三楼。

  蒸湘管理部服务窗口:衡阳市西二环 13 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C 区 56-65 号。

  石鼓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 197 号龙腾大厦 B 栋 101 室。

  远程业务管理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联系电话 0734-8275027

  4.应提交资料

  (1)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购房款票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户口本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

  (5)提取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湖南、长沙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拆迁安置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安置房费用

  (2)所购拆迁安置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安置房费用。

衡阳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可跨省通办)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

  ①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住房套数以拆迁安置住房所在区(市)县的有效住房核算为准,按照 12 个区域分别核算家庭住房套数,即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耒阳市和常宁市分开核算;

  ②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家庭非首套住房的,在住房套数认定时可核减一套住房;

  ③本市缴存职工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套数以本市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与所购拆迁安置住房所在地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合并核算为准。

  (2)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3)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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