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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养小孩落户材料(收养登记落户办理服务)

来源:成都号 2022.08.24 06:17:59 阅读:19次

成都收养小孩落户材料

收养登记怎么办理啊


收养登记落户办理服务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受理及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决定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受理条件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四、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申请材料

(一)公民个人收养(私自收养除外)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落户,需要先至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审批通过后,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后带下列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1份;

4、落户地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二)不符合收养条件

1.收养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原件1份;

3.《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1份;

5.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原件1份;

6.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7.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原件1份;

8.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原件1份;

9.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0.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三)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1、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原件1份;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原件1份;

3、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申报登记前,应先与“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类案)”比对,并采集被收养人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后,将检测数据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比对。对被收养人的生物检材经DNA检验比对未比中被拐卖、失踪儿童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申报落户手续。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办结时限

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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