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养小孩落户材料
近日,四川成都,“首个遭代孕客户退单女童”上户成功,和生母同本户口本,但二人关系为非亲属。原来,2017年,44岁吴川川因缺钱前往外地代孕,怀孕3个月时被诊断染梅毒。客户为此要退单,她拒绝对方提出的流产要求,独自回到老家生下一女。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吴川川和女童经DNA鉴定“排出存在亲子关系”。目前,为了和“女儿”更好地生活,吴川川已向法院申请确认监护权。(来源:star星视频)
看了吴川川和其“女儿”的遭遇,我想大家应该更能理解代孕的罪恶。女童生物学上的母亲应当是提供卵子的女性,吴川川仅是女童的“生母”,目前连法律上的母亲都算不上。吴川川已向法院申请确认监护权,但其前路并不平坦。
根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的父母,是指生父母、有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仅包括通过鉴定得出结论的生物学上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需要由第一顺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位的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上述人员均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能轮到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吴川川请求法院确认监护权,胜诉的难度超出想象。
其实,我国之前曾经发生过一起因代孕而引起的案件,即上海法院审理的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在这个案件中,为龙凤胎提供卵子的是女性A,提供子宫的是女性B,扶养龙凤胎的是陈某,为龙凤胎提供精子的是陈某的丈夫罗乙(当时已死亡)。陈某与罗乙的父母争夺龙凤胎的抚养权。要知道,罗乙的父母可是龙凤胎的亲祖父母,争夺抚养权本处于优势。但是,好在陈某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龙凤胎的继母,而且由陈某抚养龙凤胎也确实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上海法院甚至引用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终将龙凤胎判给陈某抚养。
希望吴川川也能像龙凤胎监护权案中的陈某一样,能够取得“女儿”的监护权。
#成都头条##普法行动#
收养登记怎么办理啊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受理及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决定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受理条件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四、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公民个人收养(私自收养除外)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落户,需要先至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审批通过后,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后带下列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1份;
4、落户地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二)不符合收养条件
1.收养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原件1份;
3.《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1份;
5.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原件1份;
6.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7.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原件1份;
8.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原件1份;
9.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0.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三)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1、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原件1份;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原件1份;
3、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申报登记前,应先与“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类案)”比对,并采集被收养人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后,将检测数据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比对。对被收养人的生物检材经DNA检验比对未比中被拐卖、失踪儿童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申报落户手续。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办结时限
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
收养登记落户办理服务,收养登记怎么办理啊
四川成都,47岁女子吴某为谋钱财选择代孕,不料竟染上梅毒遭到客户退单。怜惜胎儿的她拒绝流产跑回老家将孩子生下,并以客户许某某名义为孩子办理了出生证。生活拮据恰巧遇到有人收购出生证,于是以2万5千元的价格卖出,导致3岁女童至今无法落户!
[安律说法]
1、代孕违法吗?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中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均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雇人代孕产子违反伦理道德,乃法律所禁止!也正因此,代孕中的买卖双方所签订代孕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很难受到保障!
2、谁是孩子的父母?
有人认为谁生的就应当是谁的孩子,也有人认为应当根据DNA确定孩子的生父母。我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无论是从医学还是伦理道德上讲也都是最符合实际的。当孩子抚养、监护等发生争议时,司法判例中,也多采用第二种观点来确定孩子抚养、监护等权利的归属。
拿本案来讲,如果代孕使用的是客户的精子和卵子,那3岁女童的生父母应当是客户夫妻二人。
3、按照这种观点来说,吴某既然不是生母,那吴某与3岁女童又该是什么关系呢?
有人说是收养关系,如果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因为当时的法律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二人的确可以认定为收养关系,但是收养法实施之后,事实收养关系已经不被接受,换句话说现行法律要求除了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算建立。而吴某与3岁女童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为收养关系。
4、该不该给3岁女童上户口,谁来上?
也正是因此法律的滞后性,导致3岁女童的户口问题成了大难题,没有出生证,亲子鉴定又没法做,做了3岁女童与吴某也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找不到代孕买家,按照正常程序去办的确求路无门!但无论如何,孩子总是无辜的!不办理户口,意味着不能上学,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
因此我认为,虽然代孕者吴某卖掉出生证等行为可憎可恶,但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来看,相关部门应当为其解决户口问题!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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