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小伙伴问,孙律师,单位要把我调到另一个区工作,通勤时间多了一个多小时,我可以不同意吗,如果以此终止劳动合同会有经济补偿吗?
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仲某于2018年1月12日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仲某岗位为总经理专职司机兼行政,仲某应服从A公司在公司内部进行工作地点和岗位的调整,工作地点可在上海、北京、天津、成都、昆明、南京、广州、深圳、山东等或其他指定站点,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等。仲某另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XX路XX弄XX号XX室,并在《阅毕员工手册及相关规范确认书》等A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签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已收到。
2021年2月26日,A公司通过钉钉群向仲某发送告知函:“小仲,华东分公司也需要司机兼行政人员,故你到华东分公司的岗位不变,依然是司机兼行政,稍后小王会与你联系,出具通知,办理先关手续。若明天你不能正常到杨浦站报到,将按缺勤处理”,钉钉聊天记录显示该条信息的状态为“已读”。
随后,A公司于2021年3月8日按仲某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通讯地址向仲某寄送《告知函》,要求仲某最晚于2021年3月12日至新岗位报到,否则将根据公司规定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又于次日再次以该通讯地址向仲某寄送《告知函》,告知仲某岗位仍为司机兼行政、薪资不变,要求仲某于2021年3月12日至华东分公司杨浦站报到。仲某未至新岗位报到。
A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仲某发送《告知函》,内载:“仲某先生……您应于2021年3月1日到华东分公司新岗位报到,并做好工作对接。期间人力资源部2021年3月8日、3月9日两次发送告知函到您在上海的家庭住址,要求您及时到岗位报到,顺丰快递单显示文件已经被签收……但截至到2021年3月15日您仍然未到岗,已连续旷工10天。根据公司管理规定,旷工达三天以上,将按照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经过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仲某先生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议。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仲某对公司的解除通知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仲某:总经理驾驶员岗位虽然取消,但是A公司又新购买了商务车仍然对驾驶员岗位有需求,且自己没有收到A公司邮寄的告知函。
A公司:总经理驾驶员岗位已不存在;公司的此次调动保持薪资不变,岗位不变;且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调整仲某的工作地点,这是公司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新旧岗位之间路程乘坐地铁在一个半小时以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本案中,A公司因总经理专职司机工作岗位取消,故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仲某调至华东分公司杨浦站工作,岗位及薪资均不变,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A公司与仲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甲方(A公司)……可在公司内部进行工作地点和岗位的调整”及“乙方(仲某)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上海……从事工作”,现A公司因总经理专职司机工作岗位取消,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仲某调至华东分公司杨浦站工作,岗位及薪资均不变,交通时间变化亦属可接受范围内,故A公司对仲某调岗并无不当。在A公司通过邮寄书面通知及钉钉通知的情况下,仲某于2021年3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期间未至指定工作地点报到上班,违反劳动纪律,A公司认定仲某该行为属旷工并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案件启发:
对于劳动者来说:
1. 公司同市跨区调动且路程合理的,应视为公司的合理调动,员工应予以配合。
2. 即便对公司的调动有意见,也应到岗,即便到岗后不适应新的工作安排可以继续和公司协商;以旷工来消极对抗的,公司以旷工解除是没有任何赔偿的。
对用人单位来说:
1. 任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如调整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工作地点等)都应该做到有依据方可行动,既要有法律依据(如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又要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中,公司分别以钉钉群、邮件等多种形式多次通知劳动者到岗,在劳动者确实未到岗的情形下,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者。在程序上符合规定。
其次,公司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且向仲某公示过也经仲某签字确认,在实体和程序都合法合理时,法院支持了公司不支付赔偿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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