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安置:1、服现役满10年的。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一、士官安置选岗流程:
1、转业士官接到选岗通知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安置选岗工作;
2、在选岗时,首先是公布所在地当年所有转业士官的量化评分排名及当年转业士官安置计划(含所在地提供的可选单位及岗位);
3、然后转业士官按照档案考核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选岗,选岗情况会随时公开(部分地方会在选岗大屏幕实时显示选岗情况);
4、选岗完成后安置相关部门给转业士官开具安置介绍信和安置登记表,组织安置对象与所选安置单位进行对接;
5、最后就是转业士官选岗结果公开公示(一般会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官网公示)。
二、士官选岗注意事项及建议
1、各地在转业士官选岗时所提供的单位及岗位不是统一的,因为各地都是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安置计划,每年也不会相同。因此,不要埋怨同年兵在他们老家安置,被分到哪个好单位了,自己却被安置到不好的单位!选择到哪里安置也是你转业前必须深思熟虑的事情,如果下定决心选择了,就别后悔和抱怨;
2、事业单位的稳定以及“铁饭碗”的观念影响着很多战友,在选岗上大多数偏向选择事业单位,其实国企或者央企也挺好的,虽然会面临裁员或破产下岗的风险,但事业单位这些年的改革也不完全是以前的“铁饭碗”了,况且国企或央企待遇普遍比事业单位高,且提升空间也较大些!因此,在选择上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去选择,不能盲目跟风;
3、在转业前多去了解安置地往年选岗情况及当年的安置计划如何安排,还有就是在部队好好干工作,多立功、多受嘉奖,这些都是转业以后加分项,别看嘉奖那0.5分,有时候这点分就可以让你第一个优先选择安置单位及岗位。
三、士官安置方式有两种:
1、自主就业
2、政府安排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条 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法律分析:1.事项申办条件(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可在原户籍所在地落户2)与我市常住居民户口人员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官,或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复员义务兵和退役士官3)由安置部门批准被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满3年、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异地安置退役士官。 2.需要提交材料(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2)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录(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证明(仅限异地安置士官、义务兵)(3)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或《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济落户的)(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5)《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的)原件及复印件(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7)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办理条件:军队退役士兵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入户申请表》
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军队退役人员进入成都市入户联系函》(原件);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 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 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 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 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时,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退役军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二、除上述情况外,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异地安置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三、异地安置申请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档案;
(二)父母或配偶户口本;
(三)结婚证;
(四)配偶职业证明;
(五)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
要求异地安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部队驻地结婚、配偶婚前无当地常住户口除外)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城镇义务兵,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人档案;
(二)父母或配偶户口本;
(三)结婚证;
(四)配偶职业证明;
(五)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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