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可以异地落户,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当事人退役后,实现就业安置的,户口可以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
2、否则应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原籍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退役证明(退伍证)等;
3、去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要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的,要提供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落户我市的,应提供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自主择业的除外);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除提供市、县安置办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
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
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
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法律分析:是可以,但是前提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1、在当事人退役后,实现就业安置的,户口可以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2、否则应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原籍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退役证明(退伍证)等;3、去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法律分析: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
(1)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籍在本市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的
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安置接收流程:申请人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初审,上海市民政局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进沪,材料退回到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接受通知书》及申报户口证明信,申请人领取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进沪,材料退回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告知申请人及其原部队不予批准的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法律分析: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因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落户;除此以外,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落户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法律分析:退伍、转业军人办理落户手续,凭如下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1、市(县)级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或拟落户地的户口本或《房屋所有权证》。
3、有随迁家属、子女的并存《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只要符合上海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外地人当兵后也可以拥有上海户口。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进沪,材料会退回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并且告知申请人及其原部队不予批准的事实和理由。
一、当兵退伍落户上海办理条件
1、本市入伍,经部队批准当年度退出现役并符合进上海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2、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材料齐全的。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
1. 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
2.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籍在本市的;
3.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的。
二、当兵退伍落户上海办理材料
本市入伍退役士兵所需材料:
1、区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
2、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
3、户口簿、结婚证(如有)等证件
外地入伍退役士兵所需材料:
1、退役士兵档案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结婚证(如有)
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5、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及户主、同户成年人等一致同意申请人落户的证明
三、当兵退伍落户上海办理流程
本市入伍退役士兵
1:区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
2: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
3: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接收通知书》的要求,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区县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后予以接收,有关落户和安置事宜由区县部门通知当事人。
四、外地入伍退役士兵
1:申请人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初审。
2:上海市民政局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进沪,材料退回到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
3:领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接受通知书》及申报户口证明信
4: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法律依据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入学前为外地户籍在校大学生落户专项政策。
(1)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上海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申办上海户籍。
(2)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的、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其服义务兵役时间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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