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户口政策的准入条件是: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录(聘)用调动的;符合随军条件的;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以及符合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需要户口迁移的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户口迁移以及变更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落户福州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申报渠道:登录“榕e社保卡”APP→“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申报渠道:
1.登录福州人事人才网(https://www.fzrsrc.com/)→“高层次人才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2.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
2023年户籍最新政策是如下:
1、全日制大专将不能再直接落户,需要考取中级职称。
2、核准要求,全日制本科35岁以下,全日制硕士40岁以下,全日制博士45岁以下渣饥。
3、随迁,2年为5年;父母投靠,8年为15年。
4、留学生开始有和年龄要求,要求跟国内一致。
5、取消对计划生育的审核,需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审核要求。
《意见征集稿》政策解读
高化:大专入户取消,中级职业资格从中专到大专。化:核准类入户化,影的是本科45岁改35岁,大专入户直接取消,卡掉了大量潜在入户人群,其他都有不同程度的年龄收减。新政实施后,深圳的入户门槛进一步化。
随迁和父母投靠大幅收紧,尤其是父母投靠,从8年改为15年,还增设了各类条件,说明深圳并不欢迎太多老年人来深养老。深圳高校直接入户,目的是吸引外地考生来深圳高校就读。
福州积分落户细则
福州没有实施积分落户政策,也就没有所谓的福州积分落户细则。至于福州落户细则,具体如下:
1、已在榕就业或有意向来榕就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含研究生学历)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留学生,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落户手续,其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指18岁以下,含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高中在校学生)可以随迁。
2、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35周岁以下、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在榕落户。
3、自2001年11月23日起,凡在福州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4、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民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该城镇住房所在地。
5、凡在我市市区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者可为亲友)或企业经营骨干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增加1个常住户口。
福州落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5、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6、购房3年内不得交易;
7、所购房产时间应为政策出台后的时间。
需要的资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近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适用对象
在锦江区居住,且在“5+2”区域就业的来蓉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人员,其随迁子女申请在锦江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须知。
四川天府新区(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视为一个区域,简称“5+2”区域。
(同一区域内不相互办理)
二、申请方式
(一)积分申请
1. 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于2023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积分并办结,积分达10分及以上并办结(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5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锦江区合法稳定住所,在锦江区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且申请人居住房屋用途为“住宅”);
2.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
3. 申请人与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4. 申请人与“5+2”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5+2”区域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二)材料申请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在锦江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 申请人与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3. 申请人与“5+2”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5+2”区域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 自2023年4月1日上溯6个月,申请人已在成都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 自2023年4月1日上溯6个月,申请人已在锦江区合法连续居住满半年的相关材料(房屋用途为“住宅”)。
①自购房者: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②居住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自购房者: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③租住房屋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④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者:《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⑤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者:《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集体宿舍房产证明及该单位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申请非毕业年级转学及初中入学,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国网学籍号、现就读年级等信息)。
符合上述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重要提示: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申请时间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登录“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办理。
四、结果告知
4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工作日,锦江区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的上传资料、联网资料(《四川省居住证》及积分、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等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平台发布审核结果通知。
1. 对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发放《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2023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
2. 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申请人根据平台提示补足相关材料。
3. 对未通过审核的,显示“审核不通过”。
五、报到入学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子女,根据《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安排学校确认学位,并按学校入学时间到校报到。若逾期未确认学位视为自动放弃。
六、温馨提示
1.已在“5+2”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同一学段不办理“5+2”区域内转学,请将此次所取得的《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于2023年6月6日前交回现就读学校继续就读,直至完成该学段学习。
2.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照2023年成都市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学校相关政策安排升学,居住地跨区(市)县变更的,由现居住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其随迁子女在锦江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学位紧张的片区,将跨片区统筹安排入(转)学。
4.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不接收转学生。
小学咨询电话:028-84557352(锦江区教育局小教科)
初中咨询电话:028-84557357(锦江区教育局中教科)
落户条件:
(一)省市外人员户口均可落户: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
(二)允许在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登记备案租赁私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
落户材料:
(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附件2);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近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3)。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4)。
(三)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4.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另需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附件5);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四)落户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五)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附件6)的,可自愿选择任一集体户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下列凭证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6)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六)落户人才公寓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合同,或市级人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七)落户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附件7);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八)无法提供上述七类落户地址材料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便于工作、生活的任一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法律依据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在厦门市居住的,应当符合厦门市迁移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可以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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