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引进人才方向及实施规范。
市人社局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学历入户、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的入户和认证工作,配合做好户籍迁入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役军人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及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户籍迁入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博士后落户政策:
1、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2、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3、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一、户口迁移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二代证,如果没有办理就须同时在户籍办理办理);
2、二代证身份证相片2张;
3、如果是集体户口要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4、房产证或者(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银行划帐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口迁移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其迁入业务并可选择“跨省通办”服务。
2、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迁移人的《户口准迁证》,并打印留存,生成户口准迁电子信息,推送至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和东北三省户口迁移信息传输平台。
3、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收到户口准迁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留存户口准迁电子信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开具《户口迁移证》,并打印留存。同时,生成户口迁移电子信息,推送至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和东北三省户口迁移信息传输平台。
4、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收到户口迁移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申请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入户条件: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入户申请;投靠人/被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一、基本条件
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须符合如下条件:
1.博士后人员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人事关系(含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已转入设站单位6个月以上。
2.博士后人员已办理完成博士后出站。
3.博士后人员与在京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工作满6个月。
在京用人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须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在北京市区(县)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
被劳务派遣单位接收,并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不予办理在京落户。
4.配偶、子女办理在京落户须与博士后人员同时申请。随迁配偶与博士后人员婚姻登记日期须早于博士后人员出站日期。随迁子女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
二、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应按照如下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以下称系统)提交出站申请,同时,在线填写《博士后人员户口办理承诺书》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1.博士后人员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原件。
2.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如无人事管理权限,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有人事代理协议、在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备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的意见原件。
被录用为公务员,提交《公务员录用备案审批表》原件。
3.落户地同意落户意见(或本人、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
5.进站时未将户口转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已转入设站单位证明原件。
6.用人单位为北京市区(县)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提供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设站单位根据系统提示审核网上材料和第(一)项所列纸质材料一致性,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审核。
(三)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并在出站后1年内,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1.博士后人员在用人单位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其他必要补充材料。
(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材料后,通知设站单位集中领取落户介绍信等材料(京外设站单位出站的,可由博士后人员领取)。
(五)博士后人员凭落户介绍信及相关证件、材料至公安机关办理在京落户。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保证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落户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所有申请落户人员将在中国博士后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经查实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办理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在京落户;已经落户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北京留学落户新政策2023如下:
申请条件:
1、 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 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 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申请材料:
1、《单位接收函》,《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首次提交申请时,留学人员应通过试用期且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 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3、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须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的 彩色扫描件。
5、留学人员《档案保管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
6、留学人员户口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注:申请人须为非农业户口)。
7、其它补充材料:如在国外有语言、预科或本科的学习经历,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本科毕业证等)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通知书、合同等)。
博士后落户北京政策如下:
1、市、区政府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单位注册资本和纳税已在汉落地,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申请落户,另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可以落户;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落户。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均可迁入本市落户、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犹豫疫情原因,京内博后、京外博后出站前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不要因为手续不全引发不必要麻烦。
1、博士后完成出站答辩;(出站时在系统上填写本人信息、随迁信息等等)
2、接收单位满6个月后,博士后管理系统出站落户申请窗口开放,可准备落户材料;
3、社保满6月后,网上下载完税证明、社保记录,准备合同扫描件,上传出站落户申请。如有补充情况或落户信息变更,应提交补充材料;
4、3~5个工作日后北京市博管办审批流程;
6、审批通过后与市博管办联系,确认落户介绍信办理方法,明确了完成落户后再办理调档事宜。疫情原因,介绍信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等博管办联系确认相关信息后,对方开具介绍信;
7、拿到介绍信后到落户地区级公安局办理落户文件,包括博士后人员入户通知单和随迁人员准迁证,这里公安局会将材料装订并加盖公章;
8、办理户口迁移证;
9、携带落户材料(公安局装订的材料),入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落户房产需要携带房本,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办理新的身份证,至此落户完成。
北京博士后落户年龄限制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为发挥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人才储备作用,营造开放、规范、有效的毕业生选拔培养环境,引用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可以。博士后只要有单位接收档案和落户地址(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房产或单位集体户)即可落户北京,无需占用指标。配偶和子女可随迁入户。
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学科研究的工作职务,一般是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在中国,取得博士学位是成为博士后的必要条件,但在国外也有一些不具有博士学位,但却是以博士后身份开展工作的研究人员,所以博士后是科研工作经历。
一般博士后的任期时间不长,被认为是一种从事科研的过渡性安排。中国国家博士后基金对博士后在站资助时间为两年。国外高校一般对博士后没有统一的安排,经费来源、时间长短均比较灵活。
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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