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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转业士官如何安置(成都市最新入户条件)

来源:成都号 2023.12.31 17:07:34 阅读:6次

  本文共计771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25分34秒,由作者编辑整理创作于2023年09月04日 23点23分20秒。

  成都市转业士官如何安置

  我是异地转业到成都市的三级士官,我是青羊区的,请问:成都市09年转业士官如何安置工作?是不是不安排工作?如果不安排工作,又能给多少钱?

  成都市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办理细则

  一、服务事项:转业士官接收安置

  二、服务对象:转业士官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当年度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士官退出现役安置通知

  四、前置条件:按政策符合在成都市安置的转业士官

  五、服务程序:

  (一)须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安置的转业士官,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军安办办理报到,持市军安办行政介绍信到落户地军安办落实安置事宜;须在其余区(市)县安置的转业士官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区军安办报到,落实安置事宜。

  (二)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即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本人持入户手续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六、需提供材料:

  (一)转业士官持省军安办发出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退伍证。

  (二)投靠对象户口薄及有关证明材料(易地安置的需补充结婚证、配偶户口薄、身份证原件)。

  七、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八、承诺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备即予办理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承办部门:成都市民政局安置处

  十一、联系电话:61881829

  十二、联系地点:成都市天府大道966号4号楼3楼

  十三、投诉电话:61881812

  十四、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民政厅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成都市最新入户条件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职人员调动迁移;录用公务员迁移;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随着军人家属迁移。学生户口迁移: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以及投靠迁移等。

  1、户口可以进行直系亲属投靠:未成年子女、年老(60周岁以上等)父母、及配偶之间相互投靠迁移;

  2、购房入户的:当事人的房产面积、房屋所在地、购房时限、迁入户口的总人数、社保缴纳年限等,需要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

  3、人才引进的: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入户资质、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等条件,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成都落户的其他方式

  1、购房入户

  (1)90_以上:交房入住以后,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90_以上,且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90_以下:交房入住以后,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90_以下需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原件”),且在成都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连续不间断,依法登记并取得2年以上居住证(即2年社保2年居住证,二者缺一不可)。

  2、学历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投资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投资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投资15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合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4、纳税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俩年累计纳税达3万元或一年内纳税达2万元,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合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5、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

  公民结婚后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生活来源,可投靠配偶迁入(含非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投靠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户口迁入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成都学历落户政策是什么

  成都市对外发布了《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其中提出,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凭毕业证来蓉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成都将改革人才落户政策,推行‘先落户后就业’,鼓励青年人才来蓉创业就业。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凭毕业证来蓉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外地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来蓉应聘可提供7天免费入住的青年人才驿站,对急需紧缺优秀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赁住房保障,在产业新城投放人才租赁住房,鼓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集体申请或自主选择租住方式,努力解决各类人才安居之忧,让广大“蓉漂”住得上房、安得了家。”

  (一)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凭毕业证即可落户成都。

  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二)凭单位推荐、部门认定的技能人才,也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

  1、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2、单位推荐

  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相关内容扩展阅读: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搬迁赔付标准~!??知道的谢谢…?麻烦了~!

  本人找遍各大政府官方网站 未能得到结果 希望广大网游帮忙解决 …谢谢~~

  大邑府发〔2009〕149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11日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发、林业和园林、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村(组)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协同征地实施单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一)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1.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总面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已征地安置的人数)。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被征地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

  第八条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

  第九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关规定入户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三)土地被征收时,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

  (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本着“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附表标准进行补偿。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粮食地计算。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树木花草,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一)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养殖专业户,按附表标准执行。

  (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中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附表标准补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征地的其他补偿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被拆迁农户的电话移机费和光纤入户费由征地单位承担。

  (二)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规划、交通、水务部门制定恢复方案,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恢复。

  (三)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运费,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的完税证明,按该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计算补偿。对搬迁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应安置的农业人口应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二)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时相邻区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执行。

  被拆迁正住房屋面积超过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正住房屋未达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现(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补偿,人均在3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给予现(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进行现(建)房安置。该户附属房屋面积扣除正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部分后,剩余面积按照附表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安置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户5平方米面积以内,由安置户按照成本价进行购买。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邻区域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区外单独选址和不具有统建安置条件地区的拆迁安置人员,其住房安置占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以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员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类型附表标准140%予以补偿,超出面积按附表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回到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能提供未享受国家福利房、住房公积金、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镇(乡)出具的原籍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不能提供未享有国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乡镇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围内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标准予以补偿;终结产权不再给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共有所有权房屋,按照均摊面积核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及宅基地占用面积。

  第二十三条 被安置人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用途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搬家费和搬迁奖励。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搬家费为每户每次500元;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过渡费。享受农村集体组织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且应安置的成员,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过渡费。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给予每人300元的过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根据本办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搬迁。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交公证处提存后,视为已履行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征地项目仍按《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的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拆迁安置补偿征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同时废止。

  附表: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附表

  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

  当年征地统一年产值

  亩

  按耕地的67%

  进行补偿

  按一年种植三季、

  补偿两季计算

  (67%)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正住房屋

  砖混(含楼房)

  ㎡

  450

  砖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属房屋

  披房、阁楼(含水泥瓦、玻纤瓦)

  ㎡

  120

  简易披房

  30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

  钢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

  460

  钢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砖混预制板房

  275

  轻型钢结构房

  212

  砖木平瓦房

  212

  砖木石棉瓦房

  138

  简易偏棚

  74

  粮仓

  立方米

  20

  晒坝

  混泥土

  ㎡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砖砌

  立方米

  20

  坟墓

  陶坛(土坟)

  棺

  300

  老棺(砖砌有碑)

  500

  水塔

  座

  400

  压水井

  平坝(钢管井)

  口

  200

  丘陵(砖砌、条石)

  300

  围墙

  砖砌

  ㎡

  30

  粪池

  砖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气池

  10立方米以上

  口

  1500

  或按50元/立方米,

  废池为25元/立方米

  固定灶

  眼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

  20

  钢架大棚

  70

  砖砌大棚

  50

  铁大门

  扇

  300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种植户补偿标准

  果树

  胸径3㎝以下

  株

  3

  1、合理种植量(100-200株/亩)的盛果期树、结果树为4000元/亩; 2、合理种植量(200-360株/亩)的幼树、定植树为1000元/亩。

  胸径3-6㎝

  8

  胸径6-10㎝

  18

  胸径11-15㎝

  40

  胸径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损失)

  亩

  2500

  木本(含移栽损失)

  4000

  苗圃

  木本

  亩

  2500

  药材

  草本

  亩

  2000

  木本

  4000

  桑园

  亩

  1400

  茶园

  亩

  1400

  草莓园

  亩

  1400

  莲藕

  亩

  1000

  食用菌

  地膜

  ㎡

  7.5

  棚架

  袋

  0.2

  零星竹、树木补偿标准

  竹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根

  0.5

  树

  胸径3㎝以下

  株

  2

  胸径3-5㎝

  6

  胸径6-10㎝

  15

  胸径11-15㎝

  30

  胸径16-20㎝

  70

  胸径21-30㎝

  120

  胸径31㎝以上

  150

  养殖业补偿标准

  牛

  奶牛

  头

  200

  5头以上

  耕(肉)牛

  100

  羊、猪

  头

  30

  50头以上

  鸡、鸭、鹅

  成家禽

  只

  4

  500只以上

  幼家禽

  1

  兔

  成兔

  只

  6

  幼兔

  2

  鱼塘

  经过改造的

  亩

  2000

  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以水面计)

  土塘

  800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征地 补偿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各群团组织。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

  如何在成都市五城区之间迁移户口

  户口迁入五城区及高新区的条件:

  (1)凡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2)凡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3)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4)凡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5)凡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本市落户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6)凡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

  2、投资、纳税、引资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或国外、境外人员,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按折换后价格计算,下同),可指定1名人员的户口迁入,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每增加100万元解决1人入户的标准递增。

  (2)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就业或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3年累计纳税达20万元或1年内纳税达10万元,可将纳税人或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引进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3、被调动、流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因照顾夫妻分居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调(流)动手续,结婚时间满5年或年龄满30周岁的人员。

  (3)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

  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4)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5)非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6)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7)军队复员退伍士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成都市退役士兵入户有什么具体要求

  、《入户申请表》

  2、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军队退役人员进入成都市入户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原件);

  6、省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提供)(原件);

  7、1张1寸近期便装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8、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投靠配偶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或岳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父母或岳父母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3、回原籍的除提供以上1、2、3、4、7项外,还需提供:

  (1)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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