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时,需要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同时注销户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公民迁往城市:
如需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在办理迁出手续时,需要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2.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
如果公民要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在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供边防地区相关证明材料,并等待批准后办理迁出手续。
办理好迁出手续后,公民可以直接到派出所领取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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