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移户口是指将户口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的手续。为了顺利办理迁移户口,以下是迁移户口需要的资料和手续:
1. 符合迁入地(新乐)的户口准入政策要求,并准备齐全的资料。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户口才能办理迁移。
2. 迁移户口基础资料:需要携带当事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填写好的迁移户口申请书。
3. 其他资料:根据迁移类型的不同,所需资料也会有所区别。例如,如果是购房入户,需要提供房产证;如果是人才引进,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如果是升学迁移户口,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夫妻投靠需要提供结婚证;同时还需要提供户口迁入地的户主及其所在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等。
4. 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5. 凭借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资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 根据自己的户口迁移类型,可以向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咨询具体办理事宜,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必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时,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后,在到达迁入地的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必须凭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同时缴销迁移证件。如果没有迁移证件,可以凭以下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3.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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