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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落户成都无房产证

来源:成都号 2024.02.16 09:09:51 阅读:55次
外地户口落户成都无房产证

根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成都停止执行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相关的购房入户政策。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成都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前已经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照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相关的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1、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2、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于当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除个人贡献指标注明的情形外,其他指标项的申报材料积分计算截止时间均为当年5月31日。

3、申请人应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

4、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及预约申报。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原件);

(五)合法居住证明材料,自有住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租赁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如果满足第三条积分指标项目的条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性提交。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参考资料: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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