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地区,购买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原件),并与成都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累积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即可满足落户条件。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1.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2.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3.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在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中,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4.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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