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并且希望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需要在征得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意后,由他们申报出生登记。然后,在一方退役后,再办理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如果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而另一方是地方居民,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下面是办理出生登记所需的材料:
1. 出生申报申请。
2. 出生医学证明。
3. 夫妻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4. 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5. 部队现役军人证明(如果一方是现役军人),或者父母双方的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根据《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
1. 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 单位或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如果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3. 如果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要由翻译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的公章。之后,还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可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申报出生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陇县公安局-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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