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如果要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农村迁往城市的公民需要提供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凭以上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2. 如果公民要迁往边防地区,还需要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
3. 办理好以上手续后,公民可以直接到派出所领取迁移证件,完成户口迁移手续。
请注意,以上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一般流程,具体操作可能会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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