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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成都积分落户

来源:成都号 2024.02.21 09:13:31 阅读:24次
外地户口成都积分落户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扩展资料

成都积分落户政策: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2、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于当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除个人贡献指标注明的情形外,其他指标项的申报材料积分计算截止时间均为当年5月31日。

3、申请人应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

4、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及预约申报。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原件);

(五)合法居住证明材料,自有住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租赁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三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当提供对应的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性提交。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参考资料: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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