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迁户口落户成都

问题答疑 2024-02-26 17:51:19 阅读(16) 评论(0)
怎样迁户口落户成都

一、户口迁入五城区及高新区

1、引进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荣誉证明、住房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资格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学历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4)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资格或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职称(注册)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5)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本市落户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学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或护照)、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6)市政府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公告、招录通知、职称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2、投资、纳税、引资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在五城区及高新区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人员,可将一名家属的户口迁入,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人。

所需材料:投资者申请(需加盖投资公司印章)、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住房证明、职业证明。

(2)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纳税达20万元或1年内纳税达10万元的人员,可将纳税人或企业主及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纳税情况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

(3)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引进投资额达800万元及以上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投资者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证明、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住房证明、职业证明。

3、被调动、流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公招、公选、选调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2)因照顾夫妻分居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调(流)动手续,结婚时间满5年或年龄满30周岁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流)动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结婚证。

(3)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所需材料: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招工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簿、迁出户口证明。

(5)非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所需材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户口迁移证、优秀学生证书、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住房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安置部门的内调、安置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7)军队复员退伍士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离(退)休证、退伍证或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

(8)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家庭所在地入户。

所需材料: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退伍证、户口簿或注销户口证明。

(9)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动、流动通知、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配偶的军官证和入伍登记表、随军报告表、住房证明。

(10)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省(市)老干局安置通知、离(退)休证、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投靠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结婚满5周年、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被投靠方的常住户口满5周年,可投靠配偶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职业证明。

(2)非本市离(退)休人员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离(退)休证。

(3)非本市未成年人投靠户籍在本市的父母,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4)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公证书、住房证明、赡养或抚养人的职业证明。

二、户口迁入其余区(市)县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或投靠迁入户口,不受结婚时间、暂住期限的限制。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职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全市范围内办理下列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登记

(1)有计划生育指标的新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父(母)亲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2)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条件。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3)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公证机关证明。

(4)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及翻译件)、父(母)亲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父(母)亲护照、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

(5)外地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6)外地公民投靠配偶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住房证明、职业证明、病历证明(因病投靠)。

(7)收养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收养人申请、收养证或公证书。

(8)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本人护照、原户口注销证明。

(9)原本市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现需回国定居的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通知、原户口注销证明。

(10)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成年子女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职业证明。

(11)外地离(退)休人员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安置证明。

(12)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审批表、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身份证、住房证明。

(13)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明书、注销户籍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14)农业人口结婚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2、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办理的调动、安置、分配人员入户

(1)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所需材料:转办安置通知、行政介绍信、转业审批表、配偶的户口簿。

(2)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入户。

所需材料: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注销户口证明(指本地入伍)、退伍证、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指士官)。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户。

所需材料: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派遣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

(4)干部、工人调动入户。

所需材料:调动通知、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

3、市内移居户口五城区及高新区居民

所需材料: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员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

四、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1、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农村居民在本市的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登记为城镇居民;其余区(市)县的农村居民在其余区(市)县的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申请、住房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本市农村居民从事非农业生产,有稳定生活来源,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申请、住房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3、对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本市农村居民,应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花名册、户口簿。

4、因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引资、投靠、聘用、录用、招工迁入本市的人员,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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