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并解除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私有住房的;
(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超过认定标准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因上列(一)(二)(三)(六)(七)项规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取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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